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车辆油费进项税金均可以抵扣吗?
[案例]130001120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如您企业购进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以及发生的车辆汽油费不属于上述不准抵扣的范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认证期限内认证通过的,则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