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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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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办发〔2009〕66号;
3、人社部发〔2009〕187;
4、冀人社发〔2015〕15号;
5、冀人社字〔2013〕265号;
6、冀人社函〔2015〕283号;
7、冀政函[2014]88号;
8、后联〔2011〕3号;
9、有关上述文件实施的相关文件规定。
* 申请条件:
1、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
2、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需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
3、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需要将省外原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5、参保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
6、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市后,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
* 办理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
5、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未就业随军配偶,从部队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还需提供《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复印件及《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审批表》复印件;
6、若有其他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为转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提交转入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转移申请信息,审核通过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其原因。

办理期限:
即时受理,三个15日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
*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向阳路25号
* 办理时间: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0311— 8862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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