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27
  • Tax100会员 33669
查看: 1765|回复: 0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个[1997]1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3 11: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个[1997]199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个[1997]1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1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199号
  全文有效
  1997.07.25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辽地税个[1997]162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掌握,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如果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范围并已完税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依照本通知认定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