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移动通信公司沈阳分公司收款收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10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移动通信公司沈阳分公司收款收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10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税行业发票的管理,贯彻执行辽地税票[1999]118号《关于省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移动电话收款收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沈阳市地税局决定:对我市移动电话收款收据进行统一印制,套印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沈阳市地税局收回划卡票据的批准文号,各移动公司的营业大厅所使用的收费收据不得再印有地税局下发的批准文号。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辽宁省移动通信公司沈阳分公司所使用收款收据全部纳入沈阳市地税局的普通发票管理,统一套印“辽宁――沈阳”字样的地税发票监制章,由沈阳市地税局统一印制和发放。
三、1999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新旧两种票据交叉使用时间。自199 9年8月1日起,旧票不得再用。旧的移动电话收款收据报销截止日期为:1999年8月31日。沈阳市移动通信分公司须在1999年7月20日前配合市地税局票证处对作废的移动电话收款收据统一进行清理、登记和缴销。
四、新的移动电话收款专用发票纳入地税的自印发票管理。沈阳市移动通信分公司按一定时期的发票计划用量,填制《自印发票申请单》,报送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备案,再送交沈阳市地税局票证管理处审批、印制。
五、《辽宁省移动通信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话费专用发票》为微机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凭证联。(票样附后)
六、纳入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移动电话话费收款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无论是在移动公司大厅收缴话费还是银行代收话费时,都必须开具套有地税局发票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七、为了维护发票的严肃性,移动通信公司在收取款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遵守专票专用的原则,严禁发票交叉使用和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
八、移动通信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存制度,设立专库存放,并由专人负责。同时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检查与监督。
九、各基层局要按上述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好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适时开展检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