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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国人部函〔2006〕96号 对《关于拟请支持本市浦东新区试点向外资进一步开放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准入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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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43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国人部函〔2006〕96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国人部函〔2006〕96号 对《关于拟请支持本市浦东新区试点向外资进一步开放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准入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年06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对《关于拟请支持本市浦东新区试点向外资进一步开放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准入的请示》的批复
国人部函〔2006〕96号

国人部函〔2006〕96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拟清支持本沛浦东新区试点向外资进一步开放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准入的请示》 (沪人[2005]180 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商务部、工商总局,同意你局提出的关于在浦东新区试点向外资进一步开放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准入的申请,自2006年8月1日起,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试点改革。在浦东新区成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控股,拥有的股权比例最多不超过70%,其他条件仍按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执行。在对外资开放中,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 《服务贸易总协定》普遍适用的规则,特别是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试点改革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开放人才市场进程中的有益探索,对于推动我国人才中介服务业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的意义。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监管,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报送有关情况。要注意总结积累经验,一促进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国家人事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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