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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881 自建房屋购买的照明灯具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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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0: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建房屋购买的照明灯具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13000188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和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上述公司购进的灯具及其维修和更换,无论其载体为自建或租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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