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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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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8-07-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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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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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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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31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新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挂牌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厦门市税务局”字样。
二、适用发票范围
新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厦门市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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