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64
  • Tax100会员 28063
查看: 467|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9]1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8 11: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sxd//200902/t28664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际[2009]1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9]1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际[2009]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了解QFII在我国从事投资的情况,及时提供税收服务,建立税收管理档案,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