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86
  • Tax100会员 28110
查看: 513|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际〔2011〕3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8 10: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sxd//201107/t30649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际〔2011〕3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际〔2011〕3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际〔2011〕35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1〕3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

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4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韩协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以及2007年签订的中韩协定谅解备忘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韩国出口保险公司(Korea Export Insurance Corporation)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所有且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可就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等所得享受免税待遇。该公司于2010年7月更名为韩国贸易保险公司(Korea Trade Insurance Corporation,在韩语中用汉字表述为“韩国贸易保险公社”),但政府全资所有及行使政府职能的性质不变。
  中韩两国税务主管当局经协商确定,自公司更名之日起,由“韩国贸易保险公司”代替原“韩国出口保险公司”继续享受中韩协定及谅解备忘录规定的相关免税待遇。本通知发出之前已征收但本应免税的相关税款,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退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