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到17 % ,具体范围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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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08 〕171 号)规定,自2009 年1 月1 口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 %恢复到17%。 食用盐仍适用13 %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 食用盐》 (GB5461 - 2000 )和《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2721 - 2003 )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文件中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