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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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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31800016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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