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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1989]12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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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0: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0402/t28710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地[1989]12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1989]12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9-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1989]123号

状态:部分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此条废止)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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