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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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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04e6a6662a4e429f8503c30cc1907d18.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11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月2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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