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喔鹅 发表于 2020-8-19 18:12:5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
几个重点问题1、应注意区分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扣除项目所对应的不同扣除标准研发支出是一个统称,是指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支出。研究,是指为了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基本上是探索性的,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这一阶段一般不会形成阶段性成果。而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应对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确定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并据以进行相应的加计扣除。
2、并非会税差异一定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以及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其会计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但由于其产生的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因此不会确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仅指会计和税法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情形。如:无形资产会计上的摊销年限短于税法上规定的摊销年限,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将引起会计和税法的暂时性差异,才应确认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
3、委托境外开发支出的税务处理产生较大变化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作为计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依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金额的三分之二孰低原则,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处理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75%予以税前扣除。对于该类费用,只需要直接在当期纳税申报表填列时作相应的纳税调减。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不需要作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例1:某公司正在进行一项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该项研发活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条件且报经税务机关备案。2018年度,公司发生各项研究调查论证等费用 100万元,该费用属于研究阶段支出,应予以费用化。在会计处理中,应计入研发支出中核算,入账金额 为100万元。2018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研发费用为175万元,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作纳税调减75万元。该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2.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研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且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高于账面价值。但是在初始确认时,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不产生影响,因此不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2:某公司正在进行一项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该项研发活动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条件且报经税务机关备案。2017年度,公司发生各项材料人工等费用 100万元,根据客观情况认定该项新工艺能够开发成功,并满足了资本化条件,该费用应予以资本化。2018年1月,经有关部门鉴证,该新工艺形成无形资产,预计使用期为10年。在会计处理中,该费用在发生时应计入开发支出中核算,入账金额为100万元。在达到资本化条件时转入无形资产。假设会计摊销年限与税务摊销年限一致,当年应摊销无形资产10万元。2018年当年度,会计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金额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研发费用为100*175%/10=17.5万元,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作纳税调减7. 5万元。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如果会计摊销年限5年,而税务摊销年限为10年。则会计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研发费用为100*175%/10=17.5万元,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作纳税调增2.5万元。同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开发产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金额的三分之二孰低原则,确定计算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乘以75%的加计扣除比例在税前扣除。
例3:假设A企业2018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8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万元。应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金额为80万元,且未超过180万元的三分之二即120万元,则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75%=60万元。
假设A企业2018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万元。应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金额为80万元,超过了境内研发费用90万元的三分之二即60万元,则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60×75%=45万元。
4、取得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支出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例4:甲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支出5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2018年可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0万元,甲企业2018年收入总额10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成本费用700万元,其中研发支出500万元,无其他业务和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甲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100万元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若甲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对研发支出不扣减取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5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75万元。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00-700-375)×25%=6.25万元。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1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4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00万元。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200-400-300)×25%=25万元。

阿喔鹅 发表于 2020-8-20 15:45:4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这三个政策这么用才对!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国家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中有三个特殊政策,纳税人在实操中容易出现用不准、用不足的没有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问题。现梳理如下:
一、 政府补助及加速折旧税前如何叠加享受扣除(一)相关政策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3、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
(二)案例分析案例1:A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补助当年研发项目已发生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支出,当年发生人工费用500万元,会计选择净额法核算,税务上做应税收入处理:1.发生研发费用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2. 收到政府补助借:银行存款300      贷:管理费用 300
分析:税务处理以实际发生且未冲减政府补助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做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当年可以扣除并加计扣除研发支出=500+500*75%=875万元。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300万元因政府补助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300-875=575万元
案例2:B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补助当年研发项目已发生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支出,当年发生人工费用500万元,会计选择净额法核算,税务上做不征税收入处理:1、发生研发费用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2、收到政府补助借:银行存款300       贷:管理费用 300
分析:收到的政府补助冲减研发费用,税务上以冲减政府补助后的研发费用200万元(500-300)做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当年可以扣除并加计扣除研发支出=200+200×75%=350万元政府补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300万元,对应的支出300万元也不得税前扣除。因政府补助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00+200×75%=350万元
结论:税务上做应税收入处理会使扣除的金额更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案例3:C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购置一台研发设备。假设价值3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在当年1月计提折旧,设备使用期限10年,直线折旧,预计净产值为0。会计选择总额法处理(假设税务上做应税收入)。1、收到补助借:银行存款300   贷:递延收益300
2、购进设备借:固定资产300      贷:银行存款300
3、计提折旧借:管理管理30      贷:累计折旧30
4、分摊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30      贷:其他收益 30备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会计核算上可以分期确认,但是税收上应当在收到当年全部确认为收入。
情况一:设备折旧30万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加计扣除此业务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300万-折旧30万-加计扣除30×75%=247.5万元。 但是,如果今后9年企业没有研发项目,就不能继续享受加计扣除,故企业选择购进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情况二:将300万研发设备一次性作税前扣除此业务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收入300万-税前折旧300万-加计扣除300×75=-225万元。
结论:政府补助如果涉及研发费加计扣除,如果该补助用于购进设备,选择做“应税收入+一次性税前扣除”处理,能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支出如何加计扣除(一)相关政策财税64号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案例分析案例4:D企业2019年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品,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当年企业境内研发活动共发生费用300万元,请问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合计为多少?
算法一:1、实际发生境外研发费税前扣除:500万×80%=400万2、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先用委托境外研发费400万和境内研发费300万的2/3(200万)比较哪个小,然后用较小的金额加计扣除75%。也就是200×75%=150万元。3、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合计=400万+150万=550万元。
算法二:1、实际发生境外费用500万元允许扣除2、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先用委托境外研发费400万(500×80%)和境内研发费300万的2/3(200万)比较,用较小的金额加计扣除75%。允许加计扣除金额=200×75%=150万元。3、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合计=500万+150万=650万元。
以上两种处理,一定有一种是错误的,在财税64号文件的第一段,明确了该文的出台目的:“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所以,64号文主要作用是要明确境外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那么境外研发费用到底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解读稿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
结论: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500+150=650万元。      
三、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如何税前扣除(一)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但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我们来看看2012年第18号是怎么规定的?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从以上规定可知,税法对于非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的扣除时间点为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被激励对象实际行权的价格)×实际行权数量
(二)案例分析案例5:E上市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公司向其研发人员授予1,000 股股票期权,股票每股面值 1 元。同时约定这些研发人员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满三年, 可以每股 3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 15 元/股。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比例约为 20%, 行权日实际离职比例也为 20%, 上市公司于 2019 年1 月 1 日(实际行权日) 发行新股, 公允价值为每股 50 元。
税会处理及差异分析如下表:

分析:股权激励支出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结论:尽管企业在会计上仅确认了15×800=12,000 元的工资费用,但在 2019年实际行权时,对股权激励支出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 18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用该股票的公允价格50 元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30 元的差额20 元和数量800 股,计算确定当年可以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 (50-30)×800=16,000 元。

阿喔鹅 发表于 2020-8-20 15:56:13

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1. 会计科目设置企业应设置一级会计科目“研发支出”、设置二级会计科目“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三级科目就可以设置人员工资、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费等以及其他费用,最好是按照研发费用6项支出设置三级科目,这样便于日后的研发费用的归集。
2. 会计分录处理(1)研究阶段:① 支付研发人员工资20000元。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用-工资薪金   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研发部    20000②期末(月末、季度末、年末结转都可以)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费用化   2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用-工资薪金20000
(2)模糊阶段: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无法划清,会计处理是将支出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①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用-工资薪金 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研发部   30000②研究结束转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费用化3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用-工资薪金30000
(3)开发阶段:①支付研发人员工资70000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直接人工-工资薪金7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70000②发生材料费用45000元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直接投入-原材料燃料45000    贷:原材料45000③ 仪器设备折旧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累计折旧-设备仪器折旧4000    贷:累计折旧4000
(4)申请专利⑤ 2019年4月申请专利,费用是8000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其他研发支出8000    贷:银行存款8000⑥ 2019年8月取得专利证,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某某专利 127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直接人工-工资薪金70000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直接投入-原材料燃料45000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累计折旧-设备仪器折旧4000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其他研发支出8000
(5)无形资产开始摊销①预计无形资产未来10年内会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所以按照10年进行摊销,2019-10月到12月摊销会计处理为:借:制造费用-专利权摊销   3175    贷:累计摊销3175

阿喔鹅 发表于 2020-11-20 14:46:09

【实务】判定企业研发形式不能“想当然”,这家企业吃了大亏
研发费用归集事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税前加计扣除等重大事项,处理不好会引发重大风险。
  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智能IC卡、银行卡、资讯卡以及IC卡周边设备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发现,A公司在判定企业研发形式方面有点“想当然”——面对税务机关的质疑,一会儿解释说是自主研发,一会儿又说是委托研发。研发形式搞不清楚,导致研发费用归集错误,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出现偏差,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单项费用占比77%,不合乎常理  近期,坪山区税务局干部在帮助A公司财务人员梳理近年纳税申报资料时发现,A公司研发费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数额过大,共计约2168.17万元,占到研发费用总额的77%。坪山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税务人员刘汝君表示,按照常理,在自主研发项目中,人工费用和直接投入费用中的“材料费用”才应该是大头,A公司的这项数据明显不符合常理。
  经确认,A公司所属行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财务核算健全,留存备查资料齐全,但其10个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项目,均按照自主研发形式进行了申报。对此,企业财务人员李某解释,A公司列支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中的约1673.16万元,实际是支付给了与其合作的深圳市新材料企业B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企业自主开展研发,可归集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六类。显然,A公司申报的1673.16万元不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属于自主研发六类费用中的任何一类,据此,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这笔研发费用归集有误。
双方共有专利,无法构成委托研发  A公司主要负责人陆某认为,其自身确实存在研发费用归集错误的问题。但是,与B公司的合作项目属于“委托研发”,项目成果不转售给第三方,仅供A公司使用,所以应该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即1338.53万元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坪山区税务局法制科税务人员张朔表示,企业开展委托研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其中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等等;如果委托境外机构研究开发的,还应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从A公司的情况来看,其项目合同并未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且与B公司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专利成果属于双方共有,并非由A公司单方面获得项目专利所有权。因此,该项目既不是自主研发,也不是委托研发。
  张朔向记者介绍,委托研发体现委托方意志,而合作研发是双方共同完成的,合作成果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体现的是双方共同的意志。从双方项目合同约定内容及业务实质来看,这一项目应属于合作研发的范畴。根据119号文件的规定,合作研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据此,A公司支付的1673.16万元,是给B公司的成果产品购买费用,不是研发费用,所以不能计算加计扣除。”张朔说。
  结合A公司以往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税务人员认定其并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涉税违法行为。经查实,A公司累计多列支研发费用1673.16万元,需调减亏损1012.26万元。最终,A公司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共计40万余元。
厘清研发形式才能准确适用政策  实务中,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或者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进行集中研发。不同的研发形式,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规定不一样,企业只有明确划分研发形式,才能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从形式上主要可以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四种。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体现委托方意志;合作研发,则体现的是双方共同的意志,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比如本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的技术开发合同体现风险共担、机会共享的原则,具备了合作研发的实质性要素。
  坪山区税务局副局长连松灿表示,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过程中,选择按照“自主研发”进行申报的情形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注意区别研发形式和费用范围,正确建账建制,准确理解政策,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1月20日B3版原标题:判定企业研发形式不能“想当然”

阿喔鹅 发表于 2020-12-10 16:22:44

关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或将变化
节选自:关于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2020-11-28 08:45 来源:中国政府网
(五)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方式。河南省部分企业反映,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不能在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时享受,影响了企业资金流动,不利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议优化相关申报系统和流程,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方式,由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调整为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时享受。(拟转办部门:税务总局、财政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首页 > 互动 >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 > 督查回声,转自小陈税务
附:现行可在预缴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

序号优惠事项名称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9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1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13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1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1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1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2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2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2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27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29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30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31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3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3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35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3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3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4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4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4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4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4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4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4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4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48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4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0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1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3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阿喔鹅 发表于 2020-12-14 17:48:42

细说研发费用归集口径






阿喔鹅 发表于 2021-1-29 17:34:4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有严格限定,三类风险特别受关注作者:王家军 杨洋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梳理、核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以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过程中,存在税务风险的企业并不少。建议相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能盲目增加加计扣除基数。
风险一:管理层工资计入人工费用案例  甲科技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将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归集于研发人员名单中,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也相应计入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另外,甲公司的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50%以上,占比较高,可能存在研发人员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日常生产活动,但未合理划分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岗位性质来看,这些人员均属于企业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全面工作,与研发活动关联度不高,其工资、薪金不应计入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因此,甲公司研发费用中列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未按合理方法合理分配的人员工资、薪金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二:研发过程中的特殊收入未扣减案例  税务人员在对乙化工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核查时发现,乙公司每年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发生额达3000万元以上,占年度研发费用发生额的90%,占其年度原材料采购总额的30%以上。同时,当年应扣除的销售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应材料部分,以及特殊收入均为0。
  税务人员分析,化工企业投入的原材料均为化工产品,部分原材料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果领用的3000万元材料未形成产成品,很可能就是废品。化工产品的废品处理有着严格的处理流程,处理费用也是很大一笔开销,乙公司研发费用使用不符合常理,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据此,税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核实。经了解,乙公司领用的3000万元材料有一部分形成了产品或残次品并已售出,应当将研发过程中形成产成品所对应的材料费用,和销售产品或残次品所形成的特殊收入,从加计扣除基数中减除。最终,乙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未登记案例  丙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零部件制造的企业。2020年,丙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400万元为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但税务机关在帮助丙公司梳理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的合同,并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却依旧将该部分费用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内。
  针对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二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中应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据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是丙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考虑到丙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合同并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该委托研发费用不能作为其加计扣除的依据,丙公司需要调增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过,如果委托研发合同符合科技管理部门的登记要件,丙公司可前往科技管理部门补登记,完成登记备案后,即可立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原文标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有严格限定》来源:中国税务报

阿喔鹅 发表于 2021-3-1 16:44:19

游戏企业:加计扣除不能“游戏”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第一步。本文以游戏企业为例,提示相关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除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外,还需要按照不同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https://file.tax100.com/oo/forum/202103/01/162333tsw06lshknhfzhhz.jpg
牛年春节,不少人减少外出和聚集性活动,催生新一轮游戏热潮。据DataEye-ADX移动游戏广告买量周报数据显示,2月首周,共有424款新品买量,环比涨幅达30%。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加速了行业竞争,倒逼游戏企业加大创新、提升研发。
作为游戏产业聚集地,2020年深圳市游戏企业数量超过4000家,营业收入超过1400亿元。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游戏开发企业的财税人员缺乏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正确理解,未能规范并准确核算研发费用,存在税务风险。
案例一:常规费用混同研发费用深圳市游戏开发公司A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涉及3个研发项目。经税务机关初步判断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鉴定,其中2个项目属于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同时也是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指令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活动,不应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企业重新梳理并正确归集相关费用,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款28.3万元,缴纳滞纳金7.1万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游戏开发企业的游戏售后技术支持、游戏故障的维护和游戏常规性升级,属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以及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提醒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是享受相关优惠的第一步,需要每个游戏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务工作中,经常会有一些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不规范,将常规性升级、售后服务等错误列入研发费用;有一些企业未能将研发费用在多个研发项目之间合理进行分配;还有一些企业未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或将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混淆在一起。
这些企业将不属于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成本、设备折旧等费用,也一起并入研发费用的核算中,导致企业虚增了研发费用,给自己带来风险。
案例二:季度申报时自行加计扣除深圳市游戏开发公司B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利润表中列示的利润总额,与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的利润总额,差额将近3300万元,存在错误申报的可能。经核查,B公司在季度申报时,自行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造成企业未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辅导后,企业对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因纳税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实际补缴税款497万余元。
分析B公司错误地理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同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办理。
提醒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在支持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发布税收优惠政策。23号公告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办理方式和相关优惠事项作了明确。《目录》对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游戏开发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一般都有大量的研发立项,如不同应用平台的开发或升级、新游戏的研发或升级等。对于这些研发项目所对应的研发支出,除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外,还需要按照不同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 林卓 庄楚锐 陈俊峰 

阿喔鹅 发表于 2021-3-16 17:16:41

研发设备自用,费用不能全额加计扣除
作者:陈玉琢 钱震亚 马嘉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以设备、仪器等为研发项目立项,研发成功后转入生产车间,作为自用生产设备使用,其间发生的费用,不仅全部归集为研发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全部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设备费用全额加计扣除甲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输送管道的制造和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输送管道制造过程涉及精密机械加工,一般采用数控机床进行,但是数控机床存在价格较高、加工范围较小等缺陷,特别是用于复杂几何零件加工的五轴数控机床,价格非常昂贵,而传统的工业机器人一般只能从事搬运、点焊等简单工作,不适用于精密机械加工。因此,2019年,甲公司设立特殊机械加工机器人设计的研发项目,研发特殊机械加工机器人,用于本企业的管道加工。2019年,该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研发完毕,7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其中,材料费用380万元,相应的人工、动力、新产品设计费等费用320万元),3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甲公司将这1000万元费用,全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全部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错误:自研自用生产设备全部费用化甲公司将自研自用的生产设备,全部费用化处理,是一种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基于此,对于企业以生产自用的设备、仪器等为项目立项研发,研发成功后转入生产车间作为生产设备使用,实际上是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与研发同时进行,该类设备、仪器成功后,可以归入“自行建造”且属于“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其他费用支出则可以归入“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并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将全部费用支出按费用化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风险:研发费用全部加计扣除甲公司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税务风险,就是将自研自用生产设备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 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由此,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是针对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开展的活动。对研发活动结果形成资本化的部分,企业只能以其研发的技术、工艺形成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摊销时享受加计扣除。
建议:找准依据准确处理对研发形成的固定资产,笔者建议,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40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参照这一规定,企业研发活动如果直接形成了固定资产,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剔除了属于固定资产构建费用之外的部分,比如材料费用,相应的人工、动力等费用,可以比照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以甲公司为例,企业1000万元研发费用,应分成两部分。其中,形成固定资产的700万元部分,可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300万元部分,可通过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笔者认为,参照这一思路,300万元的无形资产,可通过加计摊销形式,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7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中,380万元的材料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320万元的人工、动力、新产品设计费等费用,可以比照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进行加计摊销的方式,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这一问题,税收政策并未作出明确,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建议企业在具体操作时,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
来源:中国税务报

阿喔鹅 发表于 2021-3-18 17:09:38

受托方可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常见误区有哪些?
问题  近年来,国家持续出台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激励力度,支持科技创新。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越来越多的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选择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协作创新。
  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订立技术开发合同,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如果委托方未计算加计扣除,并且双方约定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属受托方,受托方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吗?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A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软件企业,接受某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综合信息平台软件开发,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并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完成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中约定软件产品著作权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享有永久无偿使用权。
  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进行了以下税务与会计处理:
  1. 将受托研发形成的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申请办理了增值税免税手续;
  2. 因受托研发产生的支出作为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请问上述处理中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相关规定,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知识产权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 常见误区
  在实务中,关于企业作为受托方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通常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一:只有委托方已享受了研发费加计扣除,受托方才不得再计算加计扣除;
  误区二:如果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属受托方,委托方仅享有免费使用权,委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受托方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误区三:委托方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无需加计扣除的单位,受托方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2.正确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已明确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七款,明确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此为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原则,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优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优惠。
  因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了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拥有知识产权,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中磊盛鑫税务咨询刘昌苹分析:    综上所述,企业接受委托进行研发,作为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如何进行纳税风险自查和规避,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委托研发。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如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或者虽未按照科技部的技术开发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但符合上述特征,实质上属于委托研发情形的,与该研发项目相关的费用支出均不得由受托企业加计扣除。如已享受加计扣除,应尽快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及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第二步,委托研发项目和自主研发项目分别核算,不能混淆。
  企业存在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的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对于委托研发项目,应计入对应的项目成本,不能与自主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混淆。企业如果无法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将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    第三步,业务重构。
  对于客户定制类产品和服务,不能为了满足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而一律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从而无法适用可能优惠力度更大的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测算不同业务模式下整体税负,来重构业务模式。然后根据经济业务实质,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明确是销售产品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还是技术开发合同等,不能任意混淆合同类型。
  比如,B企业2020年委托A企业研发,支付给A企业100万元。A企业因享受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5.66万元。A企业实际发生费用7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60万元)。由于A企业为受托方,2020年不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45万元(60×75%),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金额为11.25万元(45×25%)。 

作者:刘昌苹作者单位:北京中磊盛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页: 1 [2] 3 4
查看完整版本: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