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喔鹅 发表于 2021-5-31 17:56:17

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11个问答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布了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共11个。
1Q: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A: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Q: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A: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Q: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A: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Q: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A: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Q: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A: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1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1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限制类行业除外。
6Q: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A: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Q: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A: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1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2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Q: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A: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Q: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A: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Q: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A: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个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上述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Q: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A: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阿喔鹅 发表于 2022-2-16 10:44:59

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作者:张国永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6Gd_URHpKgQqnHkCQuaEA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确定了以下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兜底条款,企业研发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何享受加计扣除?
  一、“其他相关费用”包括的范围。“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所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并非是说仅包括列举的这么多,还有很多与研发相关的其他费用并未一一列举。
  二、“其他相关费用”扣除受总额比例的限制。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资本化处理。同时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时,怎样对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剥离调整,进而对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摊销呢?所谓“费用化”,指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而“资本化”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对于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在线访谈时,提出的“四步法”处理“其他相关费用”,非常简单实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四、“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按照原规定,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按照现行规定,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9-14 16:54:28

企业研发测试仪器自用研发成本能否加计扣除?
2024年09月1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王雪 潘洪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A公司为制造企业,其生产过程中需要一台特殊的测试仪器,该仪器市面上没有销售,于是A公司决定自行研发。A公司研发活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关于研发活动的定义。2023年1月1日立项,经过一年的研发,2023年12月31日顺利结项,并生产出一台符合要求的测试仪器。该仪器当月投入使用,直接成本(包括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该测试仪器的研发成本能否加计扣除?笔者近期遇到的这个案例,是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很有代表性。

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同时,《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以下简称第9号指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发行人应准确归集核算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并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政策分析
按照40号公告规定,研发形成固定资产对应的支出,包括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不属于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上述案例中,A公司研发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没有对外销售,不属于不得加计扣除的范围。

但结合第9号指引,笔者认为研发支出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是指用于研发的消耗性支出。这种消耗性意味着如果研发活动失败,这些支出永远无法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只有实际消耗、无法得到补偿的支出,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举例来说,研发项目RD01需要领用甲化工原料100公斤,价值1万元,在研发过程中消耗殆尽,则该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如果领用甲化工原料100公斤,价值1万元,研发成功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则该支出不能加计扣除。

笔者认为,研发形成固定资产且不对外销售的情形,虽然与40号公告所说的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不同,但与之相应的材料、燃料、动力等支出没有在研发中消耗,不应当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此之外,研发形成该固定资产相应的人工等直接成本,由于未来可以在销售或使用中得到补偿,也不应当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企业研发活动形成的存货且不对外销售的,其所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等支出,也不应当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处理建议
目前,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税收文件中,始终没有明确“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应当怎样归集。笔者认为,从税收政策本意来说,计入研发费用的支出一定是消耗性的,即不能获得补偿的部分。所以,研发活动中形成存货或固定资产对应的材料、燃料、动力,甚至包括人力,均应当从研发费用中冲减。即使没有形成存货或固定资产,也会存在报废环节。由于研发报废的材料在处置时得到了补偿,相应的处置收入应当冲减研发费用。

在实务中,如果税收文件对某项交易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笔者认为,第9号指引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作出了严谨的规范,且在实务中可操作性强,建议企业在进行实务操作时参考第9号指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把握不准,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9-29 15:54:52

研发费用:出现特殊情况,如何加计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娟 万晓玲 吴健
作者单位: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近年来,我国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逐年加力、步步扩围,绝大多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先后提高到75%和100%,体现了国家对研发的重视。同时,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充分考虑了这部分企业研发投入大的实际情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发现,对于“其他相关费用”如何扣除,失败的研发费用能否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税收优惠能否叠加享受等问题,一些纳税人存在掌握不准的情况。

“其他相关费用”可限额扣除
◎典型案例◎
甲公司2021年1月1日结合X项目前期研究成果,出具了X项目的研究报告并转入新产品开发,在会计上确认为进入开发阶段。2021年、2022年和2023年,X项目分别发生研发费用90万元、132万元和38万元,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分别为1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2023年7月,X研发项目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当即投入使用,会计上从2023年7月开始摊销,全部开发支出均符合资本化条件。同时,甲公司还开展了Y项目(费用化项目)研发,2023年共计发生研发费用150万元,其中,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

◎分析建议◎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研发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应当保持一致。X项目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应做资本化处理。对于“其他相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X项目在2021年、2022年、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总额=90+132+38=260(万元)。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发生额=10+12+8=30(万元)。2021年、2022年的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暂不参与当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在2023年将上述3年X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基于此,甲公司2023年X项目和Y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60+150-30-20)×10%÷(1-10%)]=40(万元)。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甲公司全部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30+20=50(万元),大于限额40万元,按限额40万元扣除。加计扣除比例=40÷50×100%=80%,X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30×80%=24(万元)。
假设X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为10年,则2023年可加计摊销额=[(260-30+24)÷10×100%×6÷12]=12.7(万元)。从2024年起,X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每个摊销年度可加计摊销额为[(260-30+24)÷10×100%]=25.4(万元)。Y项目是费用化的项目,在费用支出当年就可加计扣除,即2023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20×80%=16(万元),Y项目总共可加计扣除金额=150-20+16=146(万元)。甲制造公司2023年度研发费用共计可加计扣除金额=146+12.7=158.7(万元)。

研发失败,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典型案例◎
乙公司是一家医药研发生产企业。2023年,乙公司开展了两项研发活动,其中Z项目研发失败,另一项目研发成功。在Z项目研发过程中,乙公司共投入了100万元资金,用于支付人员人工费、实验材料费。乙公司财务人员产生疑问:对于失败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是否能够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呢?

◎分析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四)项已经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对于研发失败的Z项目发生的100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仍可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即使研发项目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或商业应用,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一般情况下,“失败”的研发是指虽然没有取得预期结果,但积累了经验,取得了其他有价值成果的研发。在实践中,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这种情况下,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企业发生的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不需要等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再加计扣除。

其他税收优惠可叠加享受
◎典型案例◎
丙公司是一家位于上海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2022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2023年,丙公司发生了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共计500万元,其中包括人员人工费、实验材料费等。丙公司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呢?

◎分析建议◎
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叠加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丙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中扣除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还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并以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12-16 15:07:39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之一是企业开展的项目属于研发活动范畴。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研发活动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难点。为推动解决这一问题,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请专家鉴定的项目中,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并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

  案例1: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国内外电子助力制动系统的现状以及汽车智能化和电动化技术的发展前景,提出了该项目研发目标,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在电动及混动车型上,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解耦能力,能够配合再生制动,提高制动能量回收效率。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包括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等。技术创新点包括通过系统及算法开发、电控软件及硬件开发、机械结构开发、以及系统集成验证等设计开发,达到项目设定的六大功能;具有十个“创新点”、两个“先进性”,显示了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基本实现了目标提出的六项技术指标,且六项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显示本项目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的目标是为了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属于“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的情形。实施过程中,实现了****+****+****的技术组合,3-box制动解决方案,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还具备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六项功能;掌握了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的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四大关键技术;所实现的制动效能与响应速度、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解耦能力、制动能量回收等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立项通过。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电路、传感器、机械、算法设计,以及测试、试验(台架、整车)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资料吸收、产品设计开发”到“小批量试制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改进和提高,在不断试错过程中逐步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进行验收,并已获得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提出专利申请。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向专利部门提出申请。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2:智能**多功能办公桌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针对市场上办公桌的传统办公单一属性,企业认为“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的研发目标旨在办公智能化、舒适度等方面实现突破性的创新。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关键技术”“创新点”“技术指标”等介绍内容,均笼统地描述为“包含***功能”“实现***功能”。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判断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是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这些组件在当下市场中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工业产品。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系统性体现不足
  项目技术路线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简单介绍为“立项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技术方案与加工工艺确认——样品制作……”,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三)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无法证明研发结果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仅简单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各项参数均已达标,满足立项设计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4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3: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随着业务发展和群规模的不断扩张,企业发现运营人员承压、服务相应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逐渐浮现,希望通过粉丝经营平台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在企业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会话存档部分使用了Kafka消息队列,有效解决了大批量会话存档以及分发给数据室备份等并发问题,同时增强了系统的稳定性与实时性能。为了增加系统可靠性的要求,开发团队进一步优化了会话存档相关流程,以及为保证数据稳定,实时使用Kafka将数据发送给数据室,保证数据可靠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该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运用了诸多新技术,如:
  1.ACS云技术:多可用区架构部署、快速交付、弹性扩容,提升运维效率及核心竞争力。
  2.数据传输安全技术:敏感信息使用国密算法进行加密传输,定时漏洞扫描,数据多渠道备份,多维度保障系统安全。
  3.数据保障技术:业务数据会基于重要程度进行入库,使得数据能够沉淀并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库层面主备共存,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保存。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微信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目标是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同时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上述技术是较为成熟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作为企业微信应用开发,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同时研发结果的性能指标主要由其依赖的ACS节点数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决定,而项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最终性能影响不大,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是“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2项“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12-16 15:10:2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二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力度。科技、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决策部署,发挥部门合力,落实研发项目鉴定机制。在2023年推出第一批研发项目鉴定案例的基础上,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再次从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了3个典型案例,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1:激光颗粒物传感器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认为,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空气监测器和空气净化器中,用于空气颗粒物成分及质量检测的传感器主要基于红外散射法研制,成本较低但准确度不足;基于激光的颗粒物检测技术虽也可用于空气质量监测,但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较少用于微型传感器。据此,提出了微型激光颗粒物传感器的研发目标。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是激光颗粒物传感器技术。技术创新点包括:一是结构微型化集成技术,通过××、××、××等实现;二是颗粒物精密测量技术,采用自校准和自补偿技术确保产品一致性,在空气通路结构上增加××装置提高测量准确度;三是高精度标定检验技术,独创多浓度、多参数、混合颗粒物标定法等。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其激光颗粒物传感器在微型化方面,实现了预设的直流供电电压、工作电流、待机电流、数据接口电平、工作温度范围、工作湿度范围、储存温度范围、平均无故障时间与最大尺寸等9项技术指标;在颗粒物测量方面,实现了预设的测量范围、计数效率、颗粒物质量浓度有效量程(PM2.5标准值)、颗粒物质量浓度最大量程(PM2.5标准值)、颗粒物质量浓度分辨率、颗粒物质量浓度一致性(PM2.5标准值)、称准体积等7项技术指标突破。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研制性能优越、成本低廉的激光颗粒物传感器,将填补国内在上游核心元器件、传感器领域的空白,同时为家用、车载空气净化器、空调等的智能化提供核心技术支持。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有权部门通过项目立项决议。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电路、结构、软件、算法设计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产品设计”到“批量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验收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成功申请专利。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成功申请专利。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2:选育优质虫草花新菌种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认为,国内食用菌行业新型食用菌品种虫草花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提出了本项目研发目标。一是采用驯化育种、诱变育种以及杂交育种等技术手段,选育新的虫草花品种,获取可稳定用于大规模生产的菌种。二是在中试车间开展为期1年的中试生产验证,以确定所选菌种、工艺的稳定性。三是探寻后续大规模生产所需的生产参数,并研究相关设备设施配套,为建设大规模自动化智慧型工厂生产虫草花提供技术支持。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在于将虫草花产地南移,使虫草花鲜品更贴近市场核心区域。技术创新点包括:一是采用多种传统育种技术以及与分子标记辅助育种有机结合的方法,选育出优质虫草花新种;二是建立多维度环境因子协同调控的规模化培育技术体系,实现虫草花的优质高效规模化生产;三是引入自动化流水线作业的新的生产模式,显著提升生产效率。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基本实现了研发目标中的3项核心技术指标,找到了2个可应用于大规模生产的新品种,起草了2项质量标准,制订了6个生产技术规程。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的目标是实现虫草花在南方贴近市场核心区域工厂化的生产技术突破。实施过程中,找到2个可以应用于大规模生产的新品种,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草了2项质量标准,其中《××虫草》GH/T××-2022为行业最高标准;制订了6个生产技术规程。项目研发基本实现了目标提出的3项核心技术指标。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项目计划书,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立项通过。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制种、装瓶、接种、调控、包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设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两年实施期间从“资料吸收、工艺设计开发”到“小批量中试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验收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在品种权保护、标准制订和生产工艺规程制订方面取得多项成果。
1.选育“××3号”和“××5号”2个创新菌种,均已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获得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参与起草《××虫草》行业标准(已经发布实施),完成《低温型××虫草工厂化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的起草。
3.制定《生产菌种制种工艺操作规程》《发酵罐工艺操作规程》配料工艺操作规程》等标准操作规程6项,形成成套的虫草花生产工艺。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形成植物新品种权、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等研发成果。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3: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葡萄干加工时,通常采用人工冲洗和搅拌的方式清洗。企业分析提出“集喷淋和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装置”的研发目标,即生产一种喷淋、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设备,实现葡萄干快速清洗,以便于后续加工、降低人工投入。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本项目装置采用清洗槽和清洗管配合,使葡萄干随着水流一起运动,进行冲浪式清洗;设置喷淋槽对葡萄干进行喷淋,冲洗去除葡萄干表面附着的顽固杂质,保证葡萄干的充分清洗。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预估通过项目研发申报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对研发装置实现生产,预计新增销售收入50万元。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判断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集喷淋和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装置项目主要是研发一种葡萄干清洗设备,目标是优化葡萄干加工清洗过程,提升批量清洗效率。目前葡萄干清洗存在多种方式,此项目设备从结构上看是在冲浪式水泵清洗装置基础上增加喷淋及喷淋槽(安装有喷淋头、高压喷头和高压风机),属于在现有的技术上增加装置进行简单组合优化。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材料缺失
项目设备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介绍立项报告、设备总体设计和构图,无决议文件、设备研发过程中的日志、进展报告、测试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效益等,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技术指标。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设备作为葡萄干清洗装置,在现有的设备上增加工艺,组合两种方式清洗葡萄干,设备功能并未改变,未体现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四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5 09:36:2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劳动力结构的影响
作者:刘婉婷(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杨杨(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
来源:税务研究
时间:2025年2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ju1D5Va7NVhSn0G_2s8WQ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税收优惠政策乃是助力企业创新并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自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来,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代表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创新活动以及提升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此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已有文献主要聚焦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和企业绩效的影响,普遍认为该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绩效、全要素生产率以及创新产出的提质增量等(姚维保 等,2020;杜倩倩 等,2022;包健 等,2024)。然而,鲜有文献关注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劳动力结构进而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本文以2016年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扩围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3—2021年我国A股非金融上市企业的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劳动力结构的影响。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其一,从学历与企业职能部门两个维度出发,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之于企业劳动力结构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从而拓宽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影响的研究范围;其二,考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行业企业的差异化影响,为该政策的实施以及调整优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劳动力结构的影响
企业的劳动力结构受到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和雇佣劳动力的成本两方面的影响(戴天仕 等,202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但增加了对高学历、技能劳动力的需求,而且降低了雇佣高学历、技能劳动力的成本。从高学历、技能劳动力的需求方面看,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等费用,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以作为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同时,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也可以进行加计扣除。这使得企业愿意增加先进的物质资本投资。相较于低学历、非技能劳动力,高学历、技能劳动力对先进的物质资本的学习和熟练掌握速度更快。因此,企业在增加先进物质资本投入的同时,会增加对高学历、技能劳动力的需求。从雇佣劳动力的成本方面看,政策规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这相当于降低了雇佣高学历、技能劳动力的雇佣成本,缩小了高学历、技能劳动力与低学历、非技能劳动力之间的雇佣成本差距,从而提高了高学历、技能劳动力的占比。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显著提高了企业的高学历、技能劳动力占比。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强度与企业劳动力结构的影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直接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而研发活动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较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高素质人力资本越丰富,便越有利于通过研发活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方面,研发强度的提高会使劳动力市场对特定技能人才的需求发生变化,进而影响企业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结构;另一方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企业的不当行为,如夸大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将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对研发项目进行不合理划分和包装甚至虚构研发项目等情况(杨国超 等,2017)。这些不当行为所导致的研发强度提高则不利于企业劳动力结构的改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
H2:企业研发强度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企业劳动力结构之间发挥调节作用。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与企业劳动力结构的影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能够缩减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通过对企业的成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投资和产出产生影响,进而对企业的劳动力雇佣决策产生作用。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以及“就业税盾”的提升提高了企业的劳动力需求(王跃堂 等,2012)。反之,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提高会加重企业负担,减少企业现金流,既不利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也不利于企业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袁继军,2024)。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3。
H3:企业所得税税负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企业劳动力结构之间发挥调节作用。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3—2021年我国A股非金融上市企业作为研究样本。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以及锐思数据库(RESSET),并进行以下数据处理:(1)剔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规定的不适用政策的六大行业的企业样本;(2)剔除上市时间晚于2016年的样本,以避免样本企业缺少政策实施前的数据;(3)删除研究期内的ST、*ST和PT企业;(4)删除样本期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借壳上市的企业;(5)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连续变量进行0.5%的缩尾处理。由于所使用的数据为非平衡面板数据,因此回归样本会出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二)模型设定
2016年开始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负面清单”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扩围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受惠主体由高新技术企业扩展至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六大行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因此,在确定企业在实验年份之前是否已经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以企业相关资质认定情况为标准,将高新技术企业识别为在2016年以前已经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并将其视为对照组。为考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扩围政策对企业劳动力结构的影响,本文构建如下双重差分模型(DID)。

其中:被解释变量highedui,t表示高学历占比;核心解释变量treati×timet为双重差分项,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扩围政策的实施;Xi,t表示各项控制变量;i、t分别代表企业和年份;μi和δt分别代表企业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α为常数项;β和γ为回归系数。

(三)变量选取与定义
1.被解释变量。高学历占比(highedui,t)采用专科以上学历员工在员工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表示。现有研究普遍将受教育水平作为评估人力资本的一种指标加以接受,且从数据统计角度看,该指标较为完善且可靠。然而,考虑到我国的应试教育模式,存在学历高但技能低的现象。因此,本文以技能劳动力占比作为稳健性分析的指标,以丰富对企业劳动力结构的研究。
2.核心解释变量。双重差分项(treati×timet)用于度量政策效应,它是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与政策实施前后这两个虚拟变量的交互项。若企业i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该企业一直享受政策,并不受此次扩围政策的影响,此时treat取值为0,该企业属于对照组。而在排除一直享受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不享受政策的六大行业后,剩下的企业将首次受到此次扩围政策的影响,此时treat取值为1,这些企业属于实验组。若年份在2016年以前,time取值为0;反之time取值为1。
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Xi,t)为一系列可能影响企业劳动力结构和特征的变量,参考现有研究(刘啟仁 等,2020),本文构建如下控制变量:(1)企业规模(asset)采用总资产对数表示;(2)现金流比率(cflow)采用企业现金流金额与总资产的比值表示;(3)利润率(profit)采用营业利润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表示;(4)净资产收益率(roe)采用净利润与股东权益的比值表示;(5)财务杠杆(lev)采用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表示;(6)股权集中度(Holder10)采用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表示。

(四)变量的特征事实
表1(略)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高学历劳动力占比(highedu)的最小值为4.390%,最大值为76.860%,表明不同企业之间的劳动力结构存在显著差异。高学历劳动力占比的均值为24.580%,说明多数企业仍以低学历劳动力为主,该情况与目前我国低学历劳动力相对丰裕的状况相契合。

三、实证分析(略)
四、进一步分析(略)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将我国2016年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扩围政策视作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法对该政策对企业劳动力结构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并对异质性和调节效应予以检验。通过研究发现:(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显著提高了企业高学历以及技能劳动力的占比,这一结果具有良好的稳健性;(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就业效应在不同企业间存在差异,该政策对外资企业以及制造业企业的劳动力结构影响更为显著;(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劳动力结构的影响会受到企业研发强度以及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费用的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促进企业对高学历劳动力和技能劳动力的需求。无论高学历劳动力还是技能劳动力,均为推动研发和创新的关键力量。随着知识和技术的快速发展,从事研发的人员需要不断充实知识储备并提升专业技能。因此,建议将企业研发人员的培训费用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以激励企业加强对研发人员的培训。
第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与人才激励政策相配合。研发活动离不开人力资本的有力支持,政府不宜单纯依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来激励研发创新,而应与人才激励政策相互协同配合。为此,应将企业的人才雇佣情况作为指标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扩大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范围,将其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拓展至企业以及从事创新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并将这种现金奖励从减半征税调整为免税。
第三,合规有效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激励政策通常伴随着研发操纵的情况存在。因此,企业应在政府引导下,提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认知水平与应用能力,避免对相关政策的滥用。具体而言,可构建企业内部研发创新绩效评价制度,动态监测研发费用的投入与产出,建立合理的研发退出机制,控制资源无序投入,减少无意义投资。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对税收款项以及财务核算进行合理分析,建立政策落实的跟踪问责机制,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5年第2期。)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7 16:13:19

简单改变现有技术,不属于研发活动
时间:2025年03月07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英 高立润 卢志超 马潇
作者系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成员

前不久,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第二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第二辑鉴定案例中,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的研发创新,就是典型案例之一。笔者结合案例中专家鉴定情况和实务中的类似情形,就研发项目认定的依据和关键点进行分析。

案例介绍:项目研发创新基本情况
葡萄干加工时,通常采用人工冲洗和搅拌的方式清洗。为改良上述清洗方式,A企业开展项目研发,分析提出“集喷淋和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装置”的研发目标,即生产一种喷淋、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设备,实现葡萄干快速清洗,以便于后续加工、降低人工成本。
A企业研发项目的核心技术和创新点为:项目装置采用清洗槽和清洗管配合,使葡萄干随着水流一起运动,进行冲浪式清洗;设置喷淋槽对葡萄干进行喷淋,冲洗去除葡萄干表面附着的顽固杂质,保证葡萄干的充分清洗。
A企业对该项目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预计通过项目研发申报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对研发装置实现生产,预计新增销售收入50万元。

综合判断:项目不属于“研发活动”
判断A企业的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先要判断这一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明确了研发活动的判断要点,即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和研发结果不确定。创新目标指研发活动一般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如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系统组织形式指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进行,围绕具体目标,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的组织过程,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研发结果不确定,指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必须经过反复不断地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可能。
案例中,A企业的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集喷淋和冲浪于一体的葡萄干清洗装置项目,主要是研发一种葡萄干清洗设备,目标是优化葡萄干加工清洗过程,提升清洗效率。目前,葡萄干清洗存在多种方式。从结构上看,此项目设备是在冲浪式水泵清洗装置基础上增加喷淋槽(安装有喷淋头、高压喷头和高压风机),属于在现有的技术上增加装置进行简单组合优化。
同时,A企业项目组织实施的材料缺失。从A企业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到,其项目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进行充分论证,仅提供立项报告、设备总体设计和构图,无决议文件、设备研发过程中的日志、进展报告、测试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效益等,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技术指标。从结果上看,A企业项目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A企业项目设备作为葡萄干清洗装置,对现有两种清洗葡萄干的方式进行组合,设备功能并未改变,未体现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特点。
可见,A企业“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项目不符合研发活动的判断要点。

政策分析: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案例中,A企业“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项目设备,是在现有的技术上增加装置进行简单组合优化,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具有创新性,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实操建议:强化研发活动判断能力
企业应强化对研发活动的判断,严格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明确的研发活动判断要点,对自身的研发项目进行甄别,避免产生违规享受优惠政策风险。具体而言,企业可根据下列问题进行判断,包括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内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如果回答为“是”,则说明该研发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
同时,企业需要全流程管理研发项目,保留研发项目立项申报书、项目立项下达书、研发人员清单及人工成本分摊表、进度测试记录、结题报告等必要文件。如有委托研发情况,还应留存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资料备查。
另外,企业还应注意所属行业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笔者提醒,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应注意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3-27 23:02:14

凸显政策导向 优化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制度
时间:2025年03月27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文
作者系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院教授

优化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制度可从创新优惠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等方面着手。在具体政策设计上,需重点考量国家政策导向、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相关部署,笔者认为,应持续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凸显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激励企业创新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经过不断的改革和优化,目前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并适用于大部分行业企业,其对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产生了重要作用。创新实践的不断发展,对相关支持政策提出新需求,建议进一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在对亏损企业的资金支持方面,当前我国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方式系加计扣除,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比例额外扣除费用,抵减所得税,盈利企业可以在当期即获得税收减免。对于亏损企业,由于当期无利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无法在当期抵减所得税,只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入当期的亏损额,通过向后结转的方式,待未来盈利之后抵减所得税。许多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在其成立后相当长时期内都处于亏损状态,也就很难通过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获利,而同一时期,企业可能处于资金紧张状态,持续推进研发或面临困难,亟须资金支持。
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别激励方面,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小微企业占全部有研发活动企业的81.1%,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的生力军。但是,相对于大企业,中小企业在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融资约束、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均处于较为弱势地位,因此,在研发领域需要更大力度的支持。对此,国家在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以及由75%提高至100%时,稍早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但截至目前,尚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研发的系统性税收优惠制度。而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对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实施专门的优惠政策,且对研发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更高水平的激励。
在优化合格研发费用的范围方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合格研发费用有详细且严格的规定,囊括了研发活动各阶段可能涉及的大量费用。但是,当今科技进步迅猛,一些传统基础学科如数学,也日益与应用型研发活动密切相关,一些国家已明确将数学等相关费用纳入了合格研发费用的范围。
在完善政策的适用行业范围方面,当前,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适用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笔者认为,随着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日益深入,服务业的研发创新也应当鼓励,可研究适时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行业范围。

优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制度设计
进一步加大对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力度,优化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创新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方式。可借鉴英国等国的做法,将单一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方式扩展为费用加计扣除与税收抵免并存的优惠方式,税收抵免可以直接退税。对于盈利企业,仍延续适用目前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亏损企业,设定适当的抵免率。
关于抵免率,笔者认为有两方面问题需重点考量:一方面,抵免率的设定应考虑国家的政策导向、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对于国家特别鼓励的行业领域,抵免率可以等于甚至高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其他领域的抵免率可适当低于所得税税率。抵免率的设定还需综合考虑财政负担能力,设定之前应当进行细致的测算,不能对税收收入造成过大影响。此外,当抵免率低于所得税税率,即税收抵免额低于费用加计扣除方式优惠的所得税税额时,可允许企业在两种优惠方式之间进行选择。另一方面,对于利润额较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会亏损的企业,不妨探讨在扣除部分费用至利润为零后,将剩余的扣除额适用于税收抵免。通过这种费用加计扣除与税收抵免相结合的优惠方式,使急需资金的企业能够及时获得退税,从而持续推进研发创新。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当前100%的加计扣除率已经较高,所以对于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继续执行与大企业相同的加计扣除率,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的加计扣除率可适当提高。当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涉及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科技成果等方面标准,可适当简化,着重突出研发费用比例标准。同时,可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时,适用一年的宽限期。即企业在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即使本年度不符合条件,仍可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申报研发费用税收优惠。这种做法充分顾及企业研发投入的波动,同时为避免少数企业“钻空子”,可对宽限期的研发费用比例设定一个较低的门槛。
拓宽合格研发费用的范围。考虑建立合格研发费用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纳入新技术所涉及的费用。例如,获得和使用数据库的费用、人工智能大模型使用费等,还可探讨将与数字技术联系密切的数学、物理等基础科学领域的研发费用纳入其中。
放宽研发费用税收优惠的行业限制。建议放宽研发费用税收优惠的行业限制,以鼓励各行业研发活动的开展。一方面,对于研发活动本来就较少的行业,放宽行业限制后,不会产生太多税收激励,从而也不会造成过重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当前国家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消费,建议服务业同样适用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对于某些国家限制性行业如烟草制造业等,其开展的研发活动并不见得完全无益,可对这一类行业的研发活动进行甄别,给予有益的研发活动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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