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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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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64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5〕7号
文件名: 财税〔200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编者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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