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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税制] 【连载】史上最全的日本税制总结 以及 日本税制改革的动向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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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2 12: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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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企业法人实行属地税制,在日本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企业都要就其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在日本纳税。征税主体为国家及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征税对象为日本法人企业的全球收入,征税主体对各个征税对象拥有征税权。当征税对象包括境外所获利润时,为避免双重征税,制定了境外税额抵扣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从日本的应缴税款中扣除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在日本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当其获得一定的应税收入时,通过办理源头课征(即代扣代缴)或申报缴纳的手续,计算和缴纳应征税额。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发生,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于1984年签署了《中日租税条约》,1991年中国外资法改订后,双方政府又进行换文重新确认了某些变更条款。
日本针对企业和个人所得征收五种税,包括两种国税——法人税、个人所得税;三种地方税——都道府县民税、事业税、市町村民税。针对流通交易征收四种税,包括两种国税——登记许可税、印花税;两种地方税——房地产购置税、汽车购置税。此外,日本还针对消费和财产的所有、转移等征收消费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其他约19种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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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福利下复杂的日本税制

日本是发达国家,也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财税体制,规范了税收管理,保障了日本经济财政的正常运行。当前,日本税制呈现出设计繁杂但又层次清晰、自成体系的特征,接下来本文将从总体情况以及主要税种两方面简单介绍日本的税制。

一、日本税制总览

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其政治体制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自治,与此相对应,日本税收制度也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管理的税收体制,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中央征收的税种统称为国税,凡是征收范围广、数额大、影响全国利益的税种均属于国税,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征收的税种称为地方税,国税和地方税两个税收体系相互独立。

/*By 纵横四海 胡万军 2020-02-22
町为多音字,读音为dīng、tǐng,左右结构,部首为田;也是日本汉字,亦多用于日本地名,放在日本地名里读作tǐng,相当于中国城镇街道的意思。
*/

(一)税收征管机构

依据国税和地税两个税收体系,日本分设国税和地税征管机构。

1.国税征管机构

日本国税的税政和征收由财务省负责。作为国家税收征管机构,总体上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税收税政机构,包括财务省的主税局和关税局,负责税收规划、调查及法律、法令、政令、省令的立案工作等;第二个层次是国家税收征收机构,包括国税厅和海关。其中,国税厅为财务省的直属机构,负责日本国内税收的评定和征收,管理着全国12个地区国税局和524个税务署以及税务大学(培训)和税务法庭(行政复议)两个直属机构。海关负责关税、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消费税等税收的征收工作,由关税局对海关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地税征管机构

地方税的税政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由自治省以及地方政府负责,包括自治省税务局(指导监督)、都道府县财税局或税务课(都道府县税征管)、市町村财政局或税务课(市町村税征管)。

(二)总体税收情况

日本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其整体税种细目较多,共计48个税种,国税24个,地税24个,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细分可分为所得类、资产类、消费类,具体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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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日本税种分类

根据日本财务省官方公布数据,预计2019财年日本国地税收入合计约108万亿日元,其中第一大税收来源为对于个人和企业的所得征税,其次,消费类税收也占比较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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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日本税收收入现状

二、主要税种介绍

以下主要介绍法人所得税收(法人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个人所得类税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消费税、关税、离境税等。

(一)法人税

日本的法人税是对法人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所得征收的税金,是中央税收的一种,也是广义的所得税。

1. 征税对象

法人税根据纳税主体的性质不同,区别不同的征税对象:1)国内法人区分普通法人、合作组织、公益组织、无法人资格的社团等。普通法人和合作组织以全部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公益法人和无法人资格的社团则只对其从事营利性业务的所得征税。就其国内外的所有所得承担纳税义务。2)国外法人仅对其在日本国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2.税率

日本法人税的税率税率原则上为23.4%,但是对于部分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足1亿日元的法人)有额外的优惠,其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15%的税率,800万日元以上的所得部分适用23.2%的税率。非居民和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有常设机构的,其经营所得、资产所得与居民法人一样采用综合计税方法,适用同样税率。如未设常设机构,则按照国际协定原则,对经营所得免税,资产所得只限于不动产转让所得列入综合计税对象,劳务报酬、工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债券、金融商品收益等一般只征收15%至20%的预提税。

3.蓝色申报制度

蓝色申报制度是日本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采用的一项特殊的纳税申报方式。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到比普通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惠,这种方式对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依法申报纳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法人实行蓝色申报应清楚明了地记录全部交易,以交易记录为基础,计算出收入、费用和所得,填写蓝色申报表,并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存资料,供税务部门随时抽查。目前,日本法人税的蓝色申报普及率很高,资本金1亿日元以上的法人基本上实行蓝色申报,全国90%以上的法人税纳税人实行蓝色申报。

(二)法人居民税

法人居民税属于地方税,包括都道府县居民税和市町村居民税,也是对法人进行课税。其课税对象为在该行政区域(都道府县或市町村)内拥有事务所、营业所或者职工宿舍、住宿场所等的法人或无法人资格社团等,对不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征收法人居民税。法人居民税又具体分为法人均摊税与所得均摊税,二者税基有所区别。法人均摊税类似于人头税,划分级次定额征税,所得均摊税根据所得按比例征税。

1.法人均摊税法人均摊税是针对法人本身根据不同资本金大小划分级别进行定额征收,即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包括无法人资格的社团)无论是否有收入或者所得,均负有纳税义务。具体税额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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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法人均摊税税额划分
2. 所得均摊税

所得均摊税是基于所得进行课税。其中都道府县法人居民税中的所得均摊税的标准税率为3.2%,市町村法人居民税中的所得均摊税的标准税率为9.7%。

(三)法人事业税

法人事业税为都道府县税,在都道府县内设有事务所、营业所从事营业活动的法人均为纳税人。对不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征收法人事业税。法人事业税的征税对象原则上是法人的所得。但考虑到某些行业,仅用所得难以正确反映其业务量的规模,因而对某些行业做了特殊规定。

具体包括:(1)供电业和供气业(煤气)以收费收入为征税对象;(2)人寿保险业和财产保险业以一定比例的保费收入为征税对象(由法律规定,且人寿保险业与财产保险业不同);(3)其他行业法人以各年度的所得为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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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法人事业税税率表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征税,原则上是日本国内有所得的个人。日本所得税法以个人居住地主义为基本,所得源泉地主义为补充,将纳税人个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指在日本国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拥有住所的个人。居民根据其有无长期居住的意愿及居住时间长短,又分为普通居民和非永久居民。普通居民指有在日本长期居住愿望,在日本国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拥有住所的个人。根据不同类型的居民,区别征税范围,普通居民对来源于国内外的所有所得课税,非永久居民对于除国外汇款支付的国外收入之外的所有收入课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对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

1. 税率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征税制,且实行累进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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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税前扣除

在日本个人所得税中,还可以进行部分所得项目亏损抵扣以及所得扣除。亏损抵扣是针对租金所得、营业所得、山林所得、转让所得等可能出现的负所得,原则上可以按一定程序从其他所得中扣除,经过亏损抵扣仍不能抵扣完的亏损额,称为纯亏损,纯亏损按一定程序可转到以后三个年度里抵扣。所得扣除是从减轻纳税人税负、保证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的扣除,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人的扣除,包括所有人可享受的基础扣除,如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等;另一类是对事的扣除,包括针对突发事件的扣除,如杂项扣除、医疗费扣除和针对纳税人参加社会保险或有关商业保险等支出的扣除。

3. 征管制度

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实行源泉征收与年终申报相结合,大部分收入如工资薪金收入、利息收入、分红收入、退职收入等由支付单位按一定比率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扣缴。个体经营者、农业者则可依据上年度纳税额进行预缴。最后,除仅工资薪金来源的纳税人外,每个纳税人到年终都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另外,个人所得税与法人税同样采取蓝色申报制度。对于蓝色申报表纳税人设有45万日元(租金所得和营业所得)或10万日元(山林所得等)的蓝色申报特别扣除制度,从综合征税所得中扣除。

(五)消费税

日本的消费税类似于我国的增值税,征税对象包括日本国内所有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和提供等,原则上由最终消费者负担。日本消费税的税率为单一税率8%(2019年10月1日起将提高至10%)。针对中小企业还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上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纳税人,在该纳税期间内免除消费税的义务,资本金不足一千万日元的新成立公司将在头两年免税。同样地,日本消费税的计算方式也是采用进项扣除方式,须保存证明进项税情况的发票,并计入会计账户。

(六)关税

日本的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口货物,分97大类,规定了基本税率、协定税率、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惠税率,从整体上看,其进口农产品的基本关税税率较高,如牛肉为50%,进口工业品的税率较低,其关税水平在发达国家中整体处于低水平。

此外,日本也规定了某些免征关税项目,如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矿业及工业产品原则上免税,旅游者携带的小额物品免税等。另外,自2019年4月1日起,日本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这意味着我国每年约120亿美元的输日商品的平均关税整体上将浮约3%,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商品在日本市场的竞争力。

(七)离境税

自2019年1月7日起,日本对所有离开日本的个人征收国际观光游客税(即离境税),每人每次1000日元(约合人民币63元)。税款直接计入机票或船票价格。日本离境税征税对象不分国籍,无论是访日外国游客,还是旅游或工作而前往海外的日本本国人,都将被征收离境税。

仅7类情况可被豁免:1)未满2岁幼儿;2)入境日本后在24小时内出境的转机旅客;3)因天气等因素不得不紧急进入日本的旅客;4)出境后因天气等因素不得不回国的民众;5)船舶从业人员、飞机机组人员及远洋渔业从业者;6)搭乘政府专机等出境人员;7)强制遣返出境人员。

通过前述介绍,可以发现,从整体来看,日本税种繁多,且税率不低,根据世界经济论坛(WEF)论坛发布的《2017-2018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日本的总体税率达到了48.9%。而且在全球减税浪潮中,日本政府逐步降低法人税的同时,反而在逐步增加消费税,这一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财政收入,填补社会保障缺口,但是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居民负担,不利于消费刺激,甚至影响经济,这一政策调节方式是否能收到好的效果还要看后续的发展。一般而言,税收政策的调整相比其他财政政策灵活性更低,不易频繁变动,因此,政府在使用财税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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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型企业投资促进税制  发表于 2020-7-2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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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22 12: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税制改革的动向及影响
李清如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2019年度日本税制改革涉及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法人税等多个主要税种。其中,消费税增税仍是日本税制改革的核心议题。为缓解2019年10月消费税增税对经济的冲击,日本政府制定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引入优惠税率、汽车相关税大幅减税、住宅贷款个税扣除进一步扩充等。此外,法人税和国际税收等也是2019年度日本税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这些税改内容不仅对日本国内经济形势、财政状况、中央和地方关系等造成影响,也对日本融入国际税收体系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日本税制改革; 消费税; 法人税; 国际税收

   2019年4月1日,日本2019年度税制改革相关法案开始实施。从总体方向和主要税种来看,2019年度日本税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一是消费税税率预定于2019年10月由现行的8%提高至10%,为缓解消费税增税可能造成的景气下滑和消费低迷,日本政府实施一系列应对措施,重点是汽车和住宅领域的大幅减税。二是在法人税改革方面,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和设备投资,设立特别法人事业税,对地方财政收入进行再分配。三是在国际税收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一、消费税增税及其应对措施

   日本消费税自1989年开征以来,一直是日本税制改革的热点议题。日本社会各界围绕消费税增税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按照日本税改计划,2019年10月,消费税税率将由现行的8%提高至10%。这是继1997年4月(税率由初始3%提高至5%)和2014年4月(税率由5%提高至8%)两次增税后,消费税自开征以来的第三次增税。

   (一)消费税税率由现行的8%提高至10%

   根据2012年日本“社会保障与税制一体化改革”大纲,日本消费税税率将分两个阶段由当时的5%提高至10%。第一阶段为2014年4月,先由5%提高至8%;第二阶段为2015年10月,再由8%提高至10%。但是,出于经济形势和政治因素等考量,在2014年4月实现按期增税,税率提高至8%之后,日本政府两次推迟税率提高至10%的时间,第一次是延期一年半推迟至2017年4月,第二次是再延期两年半推迟至2019年10月。经此两次延期,日本社会各界对消费税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消费税增税及其应对措施也成为2019年度日本税制改革中最显著的内容。

   鉴于前两次消费税增税对经济景气和民间消费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为缓解此次增税的负面影响,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措施。首先是税率方面,在2019年10月消费税税率提高到10%的同时,导入优惠税率制度,对符合规定的食品饮料和新闻报纸仍然实行8%的税率。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减轻消费税增税对居民基本消费品的影响。

   其次,在2019年度日本政府预算中,设置总额为2万亿日元的特别预算用于增税缓冲对策,主要包括非现金结算返还点数和附加优惠商品券等。非现金结算返还点数,是指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时,按购物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点数,这些点数可以在下次购物结算时使用;附加优惠商品券,是指面向低收入家庭和育儿家庭等,发放面额超过实际支付价格的商品券,例如,以2万日元的价格购入面额2万5千日元的商品券,差额5千日元由政府负担。

   最后,在2019年度日本税制改革中,针对消费税增税后购入的汽车和住宅,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减税措施,旨在预防增税后民间消费的迅速冷却,刺激大型消费的增长,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据日本政府测算,消费税增税后单一年度汽车和住宅相关税的减税额度将达到1670亿日元。时隔五年半的消费税再增税,配合汽车和住宅领域的大幅减税,使得2019年度日本税制改革呈现出“大增大减”的特征。

   (二)汽车相关税大幅减税

   作为消费税增税的应对之策,汽车和住宅领域的减税是2019年度日本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这一减税政策在汽车领域表现为汽车保有环节和购置环节的相关税减税,在住宅领域则表现为住宅贷款个税扣除进一步扩充。

   在具体操作层面,汽车领域的减税涉及两个主要税种。一是对汽车保有期间每年征收的“汽车税”,按照汽车排量的大小,进行相应的减税,减税对象为2019年10月消费税增税后购入的汽车。每辆车每年减税额度在1000日元至4500日元之间,排量越小,减税幅度越大。根据这一政策,排量在1000CC以下的小型车,每年减税4500日元;排量在1000CC至1500CC之间的,减税4000日元;排量在1500CC至2000CC之间的,减税3500日元;排量在2000CC至2500CC之间的,减税1500日元;排量在2500CC以上的,减税1000日元。这是自1950年日本设立“汽车税”以来的第一次减税。

   二是将汽车购置环节一次性征收的“汽车购置税”,在2019年10月后改为以油耗为基准的“环境性能比例税”,税率为汽车价格的0~3%,油耗越低,税负越轻。且在消费税增税后的一年内,税率较基准水平下调1%,即税率最高为汽车价格的2%。

   (三)住宅贷款个税扣除进一步扩充

   与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类似,日本住宅贷款也是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之一。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纳税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而日本是按住宅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在个人所得税额中扣除。

   按原日本税法规定,住宅贷款余额的1%可以在个人所得税额中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为10年,最高额度为每年40万日元。此次日本税改针对这一政策进行了扩充。在扣除期限上,将扣除期限延长三年,即最长为13年,且在延长的三年间,最高扣除总额为住宅购入价格的2%,这样意味着消费税税率由8%升至10%所增加的那部分购房支出,在个人所得税中进行了补偿。

二、法人税改革及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调整

   通过减税政策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和研发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创新水平,是近年来日本法人税改革经常采取的方法。在2019年度日本税改中,对法人税的减税政策进行了扩充,进一步加大在研发投资和设备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同时,设立特别法人事业税,将原有的一部分地方税进行国税化,从而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进行再调整。

   (一)扩大研发投资税收优惠

   为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日本税法规定研发投资的一定比率可以在法人税中进行扣除,即,税额扣除=研发成本×税额扣除率。同时,为了鼓励企业每年增加研发投资,设置研发增减比率,衡量当年度研发投资与以往年度研发投资相比的增减程度,并将税额扣除率与研发增减比率相关联,研发投资增量越多,税额扣除率越高。这样,不仅刺激企业进行研发,还诱导企业每年增加研发投资,从总量和增量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根据原税法规定,如表1所示,设置5%的临界点,按研发增减比率超过5%和低于5%的不同情形分别使用不同的公式计算税额扣除率,税额扣除率的上限为14%,下限为6%,研发增减比率越高,税额扣除率越高。举例说明,如果企业当年度研发成本较以前年度研发成本提高5%(即研发增减比率为5%),则计算得出的税额扣除率为9%,说明企业当年度研发成本中的9%可以在法人税中扣除,假设企业研发成本为1000万日元,则能够扣除的法人税额为1000万×9%=90万元。如果研发增减比率提高,例如提高到10%,则根据公式计算税额扣除率为10.5%,说明企业当年度研发成本中的10.5%可以在法人税中扣除。反之,如果研发投资较以前年度有所减少,税额扣除率将会随之降低。例如企业当年度研发成本较以前年度研发成本减少5%(即研发增减比率为-5%),则计算得出的税额扣除率将降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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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度日本税改将临界点由5%提高到8%,按研发增减比率超过8%和低于8%的不同情形分别设置公式计算税额扣除率,使得税额扣除率对企业研发投资增量更加敏感(参见表1)。例如,按新规定,如果企业研发增减比率为5%,则计算得出的税额扣除率为9.4%,较原规定提高0.4%;如果企业研发增减比率为-5%,则计算得出的税额扣除率为7.6%,较原规定降低0.4%。这说明,研发投资税额扣除的额度更加依赖于企业研发投资的年度增长程度,政策导向更倾向于鼓励研发增量。

   (二)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投资

   为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设备投资,提高营业能力,激发经济活力,日本税法中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设备投资设置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包括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税制,2014年开始实施的商业、服务业、农林水产业中小企业活力增强税制,2017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经营强化税制等。2019年度日本税制改革主要针对以上三项中小企业税制,将优惠政策的适用期间延长两年至2021年,并且将适用条件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参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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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税制是指中小企业购置特定机械装置时可以进行税收减免,包括30%的特别折旧或7%的税额扣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税额扣除和特别折旧是日本法人税税收减免的两种主要方式,税额扣除是指直接在法人税应纳税额中进行扣减,特别折旧则是将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前计提至当期,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法人税应纳税额,两者操作的环节不同,但都能起到税收减免的效果。

   商业、服务业、农林水产业中小企业活力增强税制是指这些产业中的中小企业为改善经营环境而进行店铺整修等设备投资时可以进行税收减免,包括30%的特别折旧或7%的税额扣除。此次税改还限制了能够使用这一优惠税制的中小企业的范围,规定中小企业应通过战略性投资实现营业能力的提高。具体条件是,经特定机构认定,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年营业额或营业利润提高2%以上。最后,中小企业经营强化税制是指中小企业购置能够提高生产经营能力的特定设备时可以进行税收减免,包括固定资产全额折旧或7%的税额扣除。此次税改还将适用该税制的设备范围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特别法人事业税的设立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

   日本法人税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其中,国税税种为法人税,地方性税种主要包括法人事业税和法人住民税。由于企业大多分布在大城市,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入也相应的向大城市集中,造成大城市和其他地区的财政收入不均衡。此次日本税改将属于地方性税种的法人事业税中的一部分分离出来,设立特别法人事业税(国税),由中央政府征收,再由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进行分配,其目的是协调财源,增强中央财政的调配能力,促进大城市和地方平衡发展。

   在这一政策下,约三成的法人事业税(地方税)被吸收到新设的特别法人事业税(国税)。在再分配过程中,东京都、大阪府和爱知县(名古屋市所在地)的地方财政将会减收,而琦玉县、千叶县、神奈川县等地方将会有数百亿日元规模的增收。其中,东京所受的影响最大,法人事业税的国税化将使东京都税收收入减少4200亿日元。如果加上以前年度税改时已经确定的法人住民税的地方再分配部分,东京都向地方转移税收合计将超过9000亿日元,相当于失去总税收收入的两成。

三、国际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强化

   近年来,国际税收是日本税制改革的重点,每年度均有所涉及,主要内容是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项目下,对日本的国际课税规则进行调整。

   BEPS是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在2013年9月圣彼得堡峰会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其目的是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在全球范围内规避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经过两年的准备工作,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成果报告,并在当年11月举行的G20安塔利亚峰会上得到G20领导人批准。2017年6月,6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位于法国巴黎的OECD总部共同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中国和日本均为该公约的首批签署方。

   2019年度日本税制改革中的国际税收制度改革,主要是在BEPS行动计划的框架下,对利息扣除规则和转移定价安排做出调整。在利息扣除规则方面,由于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跨国集团可能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而造成税基侵蚀问题,因此应对利息的过度扣除做出规范。日本于2012年导入“过度利息支付”税制,限制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此次日本税改根据BEPS行动计划的建议对“过度利息支付”税制做出一定调整。

   根据此前的规定,过度利息支付仅适用于关联方,即对“向关联方净支付利息”这一项限制税前扣除比例,而新规定将向第三方支付的利息也纳入管控范围,对包含向第三方支付利息在内的“净支付利息”进行税前扣除限制。税前扣除限制的依据是企业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即,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固定扣除率,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净支付利息-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固定扣除率。固定扣除率的设置是《BEPS行动计划———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的关键环节,根据该行动计划,此次日本税改将固定扣除率由原先的50%下调为20%(BEPS建议为10%~30%),即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的20%,超出的净支付利息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七个年度的未占用抵扣限额的范围内进行扣除。

   此外,在转让定价安排方面,由于无形资产在交易时价值评估不易确定,此次日本税改根据《BEPS行动计划———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无形资产交易的公平价格计算方法进行了扩展。对于难以寻找可比独立交易的无形资产,将OECD推荐的现金流量折现法纳入转让定价方法体系中,作为计算无形资产公平价格的依据。

四、日本税制改革的影响

   2019年度日本税制改革涉及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法人税等多个主要税种,不仅对日本国内经济形势、财政状况、中央和地方关系等造成影响,也对日本融入国际税收体系起到一定作用。

   (一)经济景气恐遭冲击

   1997年和2014年两次消费税增税,均对日本经济造成一定的打击。特别是2014年4月消费税税率由5%提高到8%之后,日本私人消费急剧下降,虽然进入2015年之后开始逐渐缓和,但并没有显现出较大起色。2015年第一季度至2018年第四季度,各季度私人消费环比增长率平均仅为0.15%。私人消费占日本GDP的比重约为六成,私人消费不振,对日本整体经济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此次为缓解消费税增税对经济景气的影响,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尚存疑问。如前文所述,此次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总额约2万亿日元的非现金结算返还点数和附加优惠商品券等增税缓冲政策,以及汽车和住宅领域的大幅减税政策。但是,在2014年增税前,日本政府也曾进行过多次测算,并实施了总规模达5.5万亿日元的补充预算用于增税应对措施,但增税后经济所受的冲击仍然超出了预测。此外,像附加优惠商品券这样的政策并不是第一次提出,此前日本政府也曾实施过,例如2009年金融危机时和2014年末消费税增税后,但附加优惠商品券对提振消费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与非现金结算返还点数相类似的政策,2015年日本政府就作为消费税对策提出过,当时的政策是对饮料食品的消费税进行返还,但由于操作复杂、手续繁多、返还有限、老龄人口难以适应等诸多原因,这一政策被撤回。

   消费税增税之所以会对日本经济景气造成较大的影响,其直接原因在于消费税属于流转税,在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进行征收,优点是税基广泛、税收稳定、受经济增长波动的影响较小等,这也是日本在经济增速放缓之后,选择通过开征和提高消费税以扩充财源的动机,而同时,消费税税率的提高也将直接作用于商品流转额,因而会对私人消费和经济景气造成冲击。但是,如果究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日本国内的结构性问题。收入分配不合理、贫富差距扩大,人口结构偏差、少子老龄化加剧,经济系统抗压能力较弱、刺激经济增长和维持财政稳健难以两全等结构性问题,是消费税增税背景下日本经济增长和消费需求难有起色的深层原因。

   (二)财政困境难以摆脱

   日本消费税设立和增税,是基于日本财政状况不断恶化这一深刻背景。早在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爆发之后日本经济增速放缓,原有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显露弊端,财政收支开始恶化,财政赤字不断扩大。为增加财政收入,当时的日本政府提出设立消费税的构想,但以失败告终。直到1989年,日本消费税才以3%的税率正式登上日本历史舞台。此后日本朝野和社会各界围绕消费税增税争论不休,数任内阁因此折戟,包括1997年提出财政重建计划而将消费税税率由3%上调至5%的桥本内阁,其选举失利和内阁解散也是有消费税因素在其中的。进入21世纪之后,日本少子老龄化加剧,社会保障费不断膨胀,国债连年增发,财政收支日益严峻,缓解财政压力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2012年,日本朝野终于达成一致,“社会保障与税制一体化改革”相关法案成立,将消费税改为特定目的税,税收收入全额作为社会保障财源。基于这一法案,消费税税率于2014年上调至8%。

   由此可见,日本消费税增税的主要目的,是为改善日本财政状况,特别是缓解社会保障费不断扩大而造成的财政压力。此次消费税增税,税率由8%提高到10%,预计产生增税收入5.7万亿日元。根据原计划,增税收入中的约1万亿日元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费,约4万亿日元用于偿还为筹集社会保障费而发行的赤字公债及利息,从而缓解财政压力、促进财政重建。但是,2017年10月,出于政治等因素的考虑,安倍政府决定变更消费税收入用途,将增税收入的一部分改用于幼儿教育无偿化和大学教育无偿化等。这样一来,消费税增税填补财政赤字的功能将被大大削弱。

   这一后果在2019年度日本政府预算中得到体现。根据政府预算,在消费税增税产生的5.7万亿日元收入中,1.7万亿日元将用于幼儿教育和大学教育无偿化,以及育儿支持政策;1.5万亿日元用于社会保障的充实和医护人员待遇的提高;2万亿日元用于增税的缓冲政策(非现金结算返还点数和附加优惠商品券等);此外,对食品饮料和新闻报纸实行8%的优惠税率将从增税收入中扣减0.5万亿日元。至此,增税收入被全部分配,并没有剩余额度可供偿还赤字公债及利息。不仅如此,如前文所述,为缓解消费税增税的冲击,对汽车和住宅相关税收大幅减税,加之社会保障费继续扩大,2019年度日本财政支出预算达到101.5万亿日元,首次突破100万亿日元,创历史新高,其中税收难以弥补的部分,需要发行新国债32.7万亿日元进行填充。财政支出扩大,政府债务增加,消费税增税又难以起到减轻财政压力的作用,基于这样的形势,日本财政困境很难得到缓解。

   (三)法人税改革导向性增强,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进一步调整

   法人税减税是近年来日本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相对于美国大幅降低税率的这种直接做法,日本法人税减税更温和且更注重导向性。在2015~2018年间,日本也曾阶段性下调法人税税率,分为2015年度、2016~2017年度、2018年度三个阶段,将中央与地方法人税实际有效税率由34.62%逐步降低至29.74%,各年度降幅较缓,循序渐进。在2019年度税制改革中,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和设备投资,扶持中小企业,使得减税目标和内容更加具体,政策预期效果更具方向性。特别是,将研发投资税额扣除的额度与研发投资每年度的增长程度相关联,从总量和增量两个角度诱导企业不断投入研发成本。此外,此次税制改革还针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进行调整,强化中央财政的调配能力,协调各地区均衡发展。

   但是,此次地方性法人税的国税化也造成中央政府和东京地方政府关系紧张。虽然东京都、大阪府和爱知县(名古屋市所在地)的地方财政均会减收,但大阪和爱知的减收幅度约为200亿日元,且其中的大部分通过地方交付税得到补偿,实际减收额度仅约为50亿日元,所受的影响较微,唯独东京受影响最大,法人事业税和法人住民税的地方再分配额度合计超过9000亿日元。因此,东京地方政府认为这一政策是为稀释东京地方财政而有针对性制定的。税改大纲公布后,东京都知事小池百合子召开记者会,对地方性税收的国税化政策进行了激烈抨击。小池称,东京承担着日本经济增长的牵引机能,限制东京地方政府调配财源的能力,可能会导致经济活力下降,从而对日本整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且此次国税化是由中央政府单方面做出的,并没有征求东京地方政府的意见,这使得双方关系进一步交恶。日本国内分析人士也认为,这一政策或是安倍政府应对2019年统一地方选举和参议院选举的策略。

   (四)积极融入国际税收体系,着力提升国际税收规则主导权

   近年来,围绕BEPS项目的各项行动计划,日本对国内税法展开一系列调整。BEPS项目是对国际税收规则的一次重构,其成果和一揽子措施的出台,标志着国际税收体系发生根本性变革。日本在BEPS项目的策划启动、研讨审议、规则制定、报告形成等各环节,均积极参与,表现十分活跃。不仅国内官产学各界多次讨论,汇集意见,反映诉求,还派遣高级税务官员就职于经合组织各工作组和委员会,直接参与BEPS的讨论和规则制定,引导项目的进程和方向,以确保能将本国的意见最大限度地体现在BEPS成果中。

   2015年10月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发布后,日本加紧进行成果转化,尽快使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相接轨。在2016年度日本税改中,便出现了基于BEPS项目的改革内容,主要针对跨国企业集团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国别报告填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等)进行规范,涉及BEPS项目的第13项行动计划。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税制改革中,又对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和常设机构判定规则进行了调整,分别涉及第3项和第7项行动计划。2019年度关于利息扣除规则和转移定价安排的改革,则涉及第4项和第8-10项行动计划。这一系列举措,反映了日本希望提升国际税收话语权的诉求。在国际税收规则发生重大变革的节点,日本积极配合BEPS项目,尽快调整国内税法,以期在今后的国际税收合作中抢占先机,维护跨境交易中的本国利益,扩大国际税收领域的主导权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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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型企业投资促进税制  发表于 2020-7-2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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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22 12: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微信20200222014150.jpg
/*
By 纵横四海 胡万军
这张图来源于去2019年5月跟随伙伴联盟去日本考察的培训资料
可见日本的税理士其实年龄很大,这虽然是日本税理士制度导致的,但不得不感叹下老龄化以及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
*/

日本税理士制度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http://www.cctaa.cn/katzzjj/2016-08-24/14391.html

  一、基本情况
  日本税理士制度始建于1942年,当时该国出台了《税务代理士法》,标志着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服务的日本税务代理资格制度的诞生。当然,这个制度尚带有作为税务行政辅助部门的浓厚色彩。
  二战后的1947年,日本进行赋课课税制度改革(即税收征管改革),创立了纳税人将自己所得自行计算后进行纳税申报的制度。1949年,美国邵普税制视察团赴日进行税制调查时,提出“邵普意见书”,建议采用现代税制(即由间接税为主改为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同时建议强化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据此,1951年日本制定了《税理士法》,取代过去的《税务代理士法》。从此税理士以民间税务专家的身份,独立、公正的为纳税人服务,同时负有推进申报纳税制度的使命。日本现行税制也是在“邵普意见书”的基础上形成的。
  《税理士法》出台后,先后于1956年、1961年和1980年进行了三次大的修改,在入会制度、税理士的考试、注册及其权利和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支部设置、税理士会的组成以及国税厅和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的关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使税理士制度日臻完善。截至1998年底,日本全国共有税理士63811人,并设立了14个地方税理士会,其中最大的是东京税理士会,有16422名会员;最小的是冲绳税理士会,有292名会员。日本的税务代理机构称税理士事务所,以个人所为主。目前全国大约有4万多个税理士事务所,大的有80多人,小的只有1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日本正在研究设立法人所的必要性,但法律程序还未完成。
  所谓税理士,是指依据《税理士法》被授予资格的民间税务专家。税理士资格仅授予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者或拥有同等知识的人。税理士可以应纳税人的请求,列席参加税务署的调查、解答税务疑难、进行会计帐簿的记帐等工作。在日本,法律上严格禁止非税理士办理税理士业务。此外,由于日本税制比较复杂,委托税理士代办纳税业务已成为普遍现象。
  税理士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作为纳税代理人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文书(各种申报表、申请书、不服申诉书等)的制作3税务咨询;制作税务业务所需的会计帐簿等。
  二、税理士资格考试
  根据《税理士法》的规定,税理士资格考试的管理机构为大藏省国税厅。
  日本税理士资格考试在每年8月份举行。全国设置l0个考点,考试科目分两类5个科目(税法类的个人所得税法、法人税法和其他税法;会计类的簿记论和财务诸表论),考试方式为笔试,包括计算和论文(即综合分析)两种题型,每科考时为120分钟,允许参考3次,单科成绩永久有效。考取税理士资格后,只要不违反《税理士法》就终身有效。在现有的6万多税理士中,经考试合格的约占40%;免试部分科目的约占35%;全科免试者(公认会计士、弃护士、经济法律类双学位获得者)约占25%。自1951年开始实行资格考试制度以来的48年间,平均每年通过考试取得税理士资格的约在lO00人左右(1999年度,参考入员51773人,合格人员l025人,合格率2%)。由于税务代理的市场需求量较大(全国法人税纳税人200多万户,通过税理士申报纳税的占90%以上,继承税纳税人也占90%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50%一—肋%),因此每年由国税厅根据联合会提供的市场需求调查情况,确定资格考试的难易程度,控制合格率。

  三、税理士事务所
  《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开展业务,必须设立事务所,一般以注册的税理士本人姓名命名,称为某某税理士事务所。申请设立事务所,必须具备资格方面的要求,即通过考试取得税理士资格者;根据《税理士法》中的免试规定取得税理士资格者;公认会计士;弁护士。申请设立事务所的程序:由税理士本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经所在税理士支部和税理士会两级审查,无异义后上报联合会,在税理士名录上登录(注册)后,发给证书即为批准。

  四、税理士资格注册及其权利和义务
  由于日本税理士事务所大多是个人所,所以税理士资格注册程序与税理士事务所相仿。在条件上要求有在税理士事务所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考试合格。
  税理士的权利主要有:税理士事务所设立权,签字权(在委托入的纳税申报书上签字),计算事项、审查事项的书面记载、对委托人的建议权和监督权等。税理士的义务包括:向委托人明确税务代理权限的义务、出示税理士证件的义务、听取委托人意见的义务、为委托人作帐和保守秘密的义务,遵守会则的义务等。

  五、税理士的培训
  税理士的考前培训已经实现社会化。税理士的后续教育培训,分为两种:一是税理士注册后第一年的培训,由各税理士会或税理士支部举办,一般为期3天。培训后要进行简单的考试,试题统一由联合会出;二是税理士注册一年以上的,进行业务指导性培训,会员自愿参加,由各税理士会举办。据介绍,参加人数大约在60%一70%之间。上述培训聘请教师的费用,由联合会从收取的会费中统一开支。

  六、各级税理士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在日本,大藏省国税厅内设总务课税理士系;全国12个国税局都设有税理士监理官;524个税务署,都设有税理士专门官。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直接对大藏省负责,大藏省可决定取消税理士资格;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正副会长开会时,国税厅总务课税理士系派员列席并做记录;各税理士会及其下属支部均分别与所在区域的国税局和税务署相对应,每年定期联系一两次。日本明文规定,税务部门不得干涉税理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税理士有听取税务部门意见的义务,税务部门也有及时向税理士机构通报税收政策变化的义务;税理士支部每年要向所在区域的税务署报送本支部所属的税理士名单及委托人名单3每年3月税理士要义务与税务官员一同进行税收申报的宣传活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调查时,要通知纳税人委托的税理士参加。

  七、公认会计士、并护士与税理士的关系
  据了解,在日本有公认会计士12000多人,弃护士15000多人。这两个行业的人数虽然大大少于税理士,但并不意味着市场需求不足,而是由于这两个行业考取资格的难度大。最难的是弃护士考试,也称司法考试,由法务省组织,每年一次,必须全科通过,考取资格后可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其次是公认会计士,再次是税理士。
《税理士法》规定,公认会计士、弃护士可以免试取得税理士资格,同时又规定,二者必须与税理士一样,在申请加入税理士会之后,才可以从事税理士的业务。目前,税理士会员们正积极活动,准备在《税理士法》修改中,取消公认会计士、弃护士免试制度,至少要考税法相关科目。
  现在,公认会计士、弃护士从事税理士业务的为数不多,只有一些公认会计士还在做。法律规定,会计公司(事务所)有lO户以上税务代理客户的必须经联合会批准。对具有监督(审计)法人资格的会计公司(事务所)则不允许从事税理士业务,因为可以通过审计手段轻易拉走客户,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弃护士一般没有从事税理士业务的。在日本,一个事务所不会同时为客户提供法律、会计、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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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22 12: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版日本税制介绍
一、日本税制综述
日本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酒税、关税、继承和赠与税、固定资产税、印花税等。其中,对个人与公司的所得征税,是日本的主要税收来源,是日本税制体制的核心和主要税种。此外,1989 年开始征收的消费税也已成为日本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而且一般认为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消费税的地位会不断上升。

二、主要税种简介
1法人所得征税
在日本,对法人的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要征收法人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等。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的应纳税收入范围和计算方法与法人税相同
1.1法人税
法人税是对法人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所得征收的税金,是广义的所得税的一种。
法人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法人,法人税法将作为纳税人的法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国外法人两大类。在日本国内有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的法人为国内法人,除此之外的法人为国外法人。对于国内法人,无论其所得来自国内或国外,全部所得属于征税对象,国外法人仅限其在日本国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法人税额为法人各会计年度的所得乘以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法人税的税率原则上为25.5%,但是对于注册资本金不足1亿日元的法人的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15%的税率,这是为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而设置的二级税率。

1.2法人居民税
法人居民税属于地方税,具体分为法人均摊税与所得均摊税,二者税基有所区别。
法人居民税中的法人均摊税主要是以法人的资本金规模为基础来确定税基的;法人居民税中的所得均摊税则以法人缴纳的法人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税额。
法人均摊税的税率具体参见下表:
所得均摊税的税率:
都道府县法人居民税中的所得均摊税的标准税率为5%,市町村法人居民税中的所得均摊税的标准税率为12.3%。
1.3法人事业税
法人事业税为都道府县税。
(1)供电业和供汽业(煤气)以收费收入为征税对象;
(2)人寿保险业和财产保险业以一定比例的保费收入为征税对象(由法律规定,且人寿保险业与财产保险业不同);
(3)其他行业法人以各年度的所得为征税对象。
以收入为征税对象的法人事业税的标准税率为1.5%;
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法人事业税标准税率,根据所得金额的大小,实行3.4%~6.7%的累进税率。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征税,纳税人原则上是日本国内有所得的个人。日本所得税法以个人居住地主义为基本,所得源泉地主义为补充,将纳税人个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根据其有无长期居住的意愿及居住时间长短,又分为普通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普通居民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均属于征税所得,日本称这种人为无限制纳税人。非永久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只限于国内源泉所得和在日本国内收到的国外源泉所得及国外寄来的所得。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仅限于日本国内的源泉所得。日本称非永久居民和非居民为有限制的纳税人。
对于综合征税所得,日本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
3消费税
日本消费税原则上是以所有国内经营活动和进口的国外货物、劳务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与以特定的物品、服务为征税对象的个别消费税不同,属于征税范围广泛的一般消费税。
国内经营的征税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消费对象必须是物品的销售或租赁、劳务的提供等经营活动;
(2) 在日本国内进行;
(3) 作为营业而进行,营业指反复、连续独立的进行同种行为;
(4) 为获得对价而进行,即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有偿进行的资产转让、租赁或劳务提供。
概括的讲,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由经营者在日本国内为获取对价而进行的资产转让、租赁或者劳务提供行为。
消费税为8%(包含地方消费税1.7%)单一税率。
4关税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口货物。原则上,所有进口货物都属于征税对象。
日本关税主要采用从价税。在进口货物计价上原则上采用交易价格,即CIF 价格(包括货物的购买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对某些不易确定价格的进口货物,按类似的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计算。
关税税率是分别针对各类进口货物而规定的。总体上讲,有法定税率和协定税率两种。法定税率中,有关税定率法附表所规定的基本税率,关税暂定措施法附表所规定的暂定税率和针对发展中国家进口货物的特惠税率。特惠税率中,对农产品可减轻税率10%--100%,对矿工业品原则上免税,等等。协定税率指世界贸易组织关税表中规定的与日本相关的关税税率。
日本关税税率涉及7000 多个货物品种,但有许多已进行了调整。总体上看,其进口农产品的关税税率较高,如牛肉为50%,进口工业品的税率较低,其关税水平在发达国家中处于低水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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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日本“税理士”
2020-02-11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国家,执行的是“税理士制度”。该制度起源于纳税人对涉税服务的需求,奠定其思想的《夏普宣言》中强调:“当纳税人必须与具有丰富知识的税务官员发生争执时,就非常需要专家队伍的援助,使双方可在对等条件下判断征税关系正确与否。”
日本在1942年2月(昭和17年)首次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正式把税务代理作为一项国家资格制度确定了下来,但早期的税务代理制度并不是以为纳税人服务为目的,而是把税理士事务所看成是税务机关的辅助性机构。1951年(昭和26年)2月23日,日本制定并实施了新的《税理士法》,确立了税理士的法律地位。之后,为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税理士法》于1956年、1961年、1980年、2001年四次进行修订,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所履行的社会职能也不断扩大。根据日本的《税理士法》规定,“税务”被规划为税理士的“垄断业务”。据统计,日本税务代理从业者数量已超过8万人,全国至少85%的纳税人都是通过税理士办理涉税事项。

01 业务范围
《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开展业务,必须设立事务所,一般以注册的税理士本人姓名命名,称为某某税理士事务所。税理士可以应纳税人的请求,列席参加税务署的调查、解答税务疑难、进行会计帐簿的记帐等工作。日本税理士的法定业务主要有四项:
一是税务代理,指法令规定的申报、申请、请求或不服申诉,及其他政令所规定的行为向税务署提交上述申报及有关税务调查、处分上的意见和陈述;
二是税务文书的编写,指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向税务署提交的申报书、报告书、辩护书、申诉书、计算书、明细书等文件;
三是税务咨询,指为客户提供税务专业的咨询业务;
四是会计业务——税理士的附带业务,指接受他人的请求,按照税理士业务的规定,代理会计账簿的记账及其他有关财务的事务。具体为会计顾问、代行记账和起草结算文书。
除法定业务外,随着经济环境与企业经营的发展,税理士业务不断在扩展渗透,适应企业需求逐步变化调整,新增加了税务诊断、税务对策、税务审计、巡回审记、会计制度立案、经营目标、方针和战略的确定、商品规划、市场开发、经营分析、财务管理、资金调节和运用、继承对策、事业继承对策、各类保险、业务对策、人才培育、各种演讲会等。
从税理士事务所的角度观察,目前上述业务具体执行过程中较有代表性的需求部分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面向各类企业客户的月度检查,即每个月拜访签约客户一次,检查客户制作、整理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是否严谨可靠,从税务、会计专家的角度对公司高管层及会计负责人、执行人提供业务建议;二是面向高收入人群的资产税顾问,即针对拥有固定资产的高收入群体,提供馈赠税、继承税、遗产税的节税方法等咨询业务;三是面向重点行业的专项咨询,如面向医疗行业尤其是私人诊所的节税方法业务咨询。

02 执业规范
日本《税理士法》第1条规定:税理士必须在“独立且公正的立场”上,以申报纳税制度的理念为准绳,不辜负纳税人的信赖,将根据租税相关法令妥当辅助执行纳税义务为己任。也就是说,日本税理士处理业务,既不能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也不能站在税务部门的立场上,而是如同法官一般居于独立且公正的立场,依照法律、知识和良知去做出判断。
日本《税理士法》第33条规定,根据《税理士法》正确执行纳税及对纳税申报方法进行指导后,如果税理士做出书面申报,税务部门在执行查税行为之前必须给予该税理士阐述意见的机会。
日本税理士行业在营销策略上表现谨慎,曾一度被令行禁止开展广告宣传等用来“揽客”的营销行为。由于一直没有机会进行营销活动,所以擅长营销活动的税理士比较少。时至今日,日本税理士的主要营销策略主要以口碑相传为主,如积极参加其他行业的商业交流活动以发展人脉,出版业务相关书籍刊物,寄存客户的介绍,通过主要开户行介绍,通过社会保险劳务士、司法书士、律师等人脉的介绍,通过业界内部朋友、工作人员的介绍等。

03 与会计师、律师关系
在日本,公认会计士、辩护士(律师)这两个行业的人数虽然大大少于税理士,但并不意味着市场需求不足,而是由于这两个行业考取资格的难度大。最难的是辩护士(律师)考试,也称司法考试,由法务省组织,每年一次,必须全科通过,考取资格后可做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士(律师);其次是公认会计士考试,再次是税理士考试。
《税理士法》规定,公认会计士、辩护士(律师)可以免试取得税理士资格,同时又规定,二者必须与税理士一样,在申请加入税理士会之后,才可以从事税理士的业务。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公司(事务所)有lO户以上税务代理客户的必须经联合会批准。对具有监督(审计)法人资格的会计公司(事务所)则不允许从事税理士业务,因为可以通过审计手段轻易拉走客户,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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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22 12: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日本,你可知税务师有多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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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一亿日元的税务师小哥哥

  日本各个职业排名:平均年収(万日元)
  01、飞行员(领航员) 1,238
  02、医生 1,159
  03、大学教授 1,122
  04、大学助教授 871
  05、警察官 813
  06、律师 801
  07、公认会计师 791
  08、税务师 791
  09、公立高中学校教员 776
  10、记者 772
  11、大学讲师 754
  12、公立小-中学校教员 742
  13、牙科医生 737
  14、高等学校教员 723
  15、消防队员 717
  16、房地产鉴定师 716
  17、海上保安官 688
  18、一级建筑师 641
  19、电车司机 641
  20、乘务员 611
  21、电车乘务员(售票员) 604

  现在国内人人争当公务员。不知道国内公务员的平均年收是多少,不过可以一起了解一下日本公务员的平均年收:
  1:国家公务员平均年收:662.7万日元
  2:地方公务员平均年收:728.8万日元

  再了解一下日本的总理大臣、银行总裁的年收入:
  1:日本总理大臣年收:4000万日元(4000万日元多一点,具体不明)
  2:日本银行总裁年收:5000万日元左右
  3:都道府县知事(相当于中国的省级干部)年收:2000万日元左右

  说了这么多,回归主题,税务师在日本可谓是高收入群体,年收入平均达到791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8.1万人民币)。据说,在日本税务师叫做“税理士”,意思是专门代理或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专家,地位非常高!在日本有85%的工商企业会委托税理士办理涉税事宜,东京地区更是高达96%。目前除了日本,盛行税务代理制度的还有美国。在美国有50%以上的工商企业、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代理进行申报纳税,更加显示出税务师的重要地位。

  如今,国内实行“国税地税”合并,新个税改革,增值税改革,这都预示着我国的税收制度在不断向发达国家靠拢,这也无疑给税务师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国内的税务师门也会像日本、美国一样,拥有更高的收入和地位,称为国内税收事业做出更加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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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22 12: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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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pdf (177.67 KB, 下载次数: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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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22 12: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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