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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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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10: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文件名: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2-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22.3.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减征相关税费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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