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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功能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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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4 10: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功能的温馨提示
发文日期: 2021-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功能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功能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5.12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要求,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已对代开发票功能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请知晓。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新增以下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代开发票时全免。
  (二)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大于10万(季度30万)小于等于15万(季度45万),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规则如下:
  1.若本次代开发票前,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或季度小于等于30万),但累计本次代开预缴后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则在录入本次代开销售额时弹窗提示“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超过10万(30万),两项附加费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政策,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减半政策。”,同时减半补征本月(或季)全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征依据为代开专票累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若本次代开发票前,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已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则在录入本次代开销售额时弹窗提示“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超过10万(30万),两项附加费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政策,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减半政策。”,同时减半征收本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申报的月增值税销售额大于10万(季度30万)时,若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且存在月代开专票的销售额时,需要在申报环节一次性征收当月全部代开专票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新增以下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代开发票时全免。
  (二)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大于10万(季度30万)小于等于15万(季度45万),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规则如下:
  1.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增值税税额,不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若本次代开发票前,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或季度小于等于30万),但累计本次代开预缴后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则在录入本次代开销售额时弹窗提示“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超过10万(30万),两项附加费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政策,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减半政策。”,同时减半补征本月(或季)全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征依据为代开专票累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在代开环节只缴纳增值税而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情况下,系统限定不得开具发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情况除外。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4morIia9i2iV9NYEL1rfA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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