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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税法专题】关于土地增值税,你想知道的这里全都有!(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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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情况征土增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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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财税字〔1995〕48号: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特别注意的是:土增税政策地方色彩浓厚,国家层面的政策只是将框架制定好,各地政府有权利在框架范围内自行补充计税细节。所以各地政策口径差异较大(增值税与所得税政策口径全国基本一致)。这也是土增税计算最难的部分:既需要了解国家层面政策,又要熟悉各地政策与执行口径,执行过程中还要与主管税局保持良性的沟通互动。


三、税率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增税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

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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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金额。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

1.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

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

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五、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计算扣除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六、视同销售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结论:土地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是以所有权转移为标准来确定。


但是对用于投资的,还应注意: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得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重组涉及的房地产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就是并购中,资产剥离采用分立的节税来源)


上面说的有点绕,简单来说就是:登山哥是一家面粉厂,他要和想要做面粉生意的长跑哥合作,登山哥用旗下的土地和厂房作价入股,这就暂免土增税。但是,如果是房地产企业或者和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那作价入股就要视同销售立即征收土增税。


七、征收管理

1.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3.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序号
减免政策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优惠条款
1
改善民生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第三条
2
改善民生
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第一条第(三)款
3
改善民生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八条第(一)项
4
改善民生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第二条
5
改善民生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第四条
6
转制升级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第四条
7
转制升级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6号
第二条
8
转制升级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号
第一条
9
转制升级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
第九、十、十一条
10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1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第二条第4项、第三条第4项、第四条第4项
12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第一条
13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款
14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第一条第(五)项
15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第二条第4项
16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第一、四条
17
支持其他事业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第二条
18
支持其他事业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八条第(二)项
19
支持其他事业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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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发表于 2020-12-14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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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10 17: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减免税政策

1.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3.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5.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9.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1.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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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10 17: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分析

类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

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写字楼出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支付开发写字楼的地价款(包含契税)400万元,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100万元,供水供电基础设施费8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520万元,开发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金融机构年利率5%。施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计260万元。该企业销售写字楼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10万元。计算该公司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收入2000万元


(二)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00万元+80万元+520万元=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其中:

(1)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2)其他=(400+700)*5%=55(万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能据实扣除)

4.税金=110(万元)

5.加计扣除=1100*20%=2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00+700+80+110+220=1510(万元)


(三)增值额=2000-1510=490(万元)


(四)税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90/1510=32%<50%  故适用税率为30%


(五)税额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90*30%=147(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640.png

类型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析: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是:

  1.计算评估价格。其公式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类型三:个人转让商铺之发票扣除法

王某2017年9月转让店铺一套,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王某2011年11月1日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王某缴纳契税12万元。王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本案例改编自《财产行为税一本通》)


解析:

(一)计税收入

1.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400)÷(1+5%)×5%=28.57(万元)


2.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6×5%=52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4×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王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3.假设不考虑各环节印花税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15.4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43=535.4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35.43=436(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36÷535.43=81.43%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6×40%-535.43×5%=147.63(万元)。


类型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为45000㎡,截止2017年11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405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9013.75万元;尚余4500㎡房屋未销售。2017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18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不含增值税收入4320万元。计算甲公司清算后销售业务应纳土地增值税


解析:

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1.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2.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1)扣除项目=0.72×4500=3240(万元)

(2)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3)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4)应纳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摘自: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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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11 15: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增值税成本五种分摊方法(含各省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成本抵扣项分摊问题,是测算表中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很多人对此问题一直存在疑问,本文从全面的角度讲述土增税的成本分摊问题。


现行的土增税的国家统一规范,是1995年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其中第九条之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的确定,可按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或按建筑面积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也就是说土增税成本分摊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以,及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方法,例如建筑面积层高比例法,销售收入比例法、直接成本法。其中尤以土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法最为常用。


一、占地面积法

占地面积法,也就是按照项目分期不同,每期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以及开发成本。该方法适用于分期开发或者滚动开发的项目。


本方法无需项目建筑面积和各业态的数据,只需确定土地面积,开发的各期的面积,然后按比例进行分摊即可算出分摊的成本金额。这种方式具有前提条件单一,计算方便,容易被房企财务人员理解和接受的优点。因此适用于产品形态较为单一,容积率相同的项目。


但是对于拥有多个不同容积率的地块,以及产品形态复杂的项目,成本无法进行较为合理分摊。


如果项目未能实现该批次整体销售,那么在已售和未售之间还需要进行一次成本分摊,需要进行重复的计算。


很多公司的初判测算或者静态测算表,就是采用此种分摊方法,方便简易测算。


二、建筑面积法

建筑面积法就是将已开发的将进行土增税清算的部分建筑按照与总可售面积(含地下)的比例,进行分摊土增税抵扣成本。按照比例计算出已售部分可分摊的成本金额。本方法适合项目内,不同容积率地块之间的,相同成本的相同产品业态的土增税抵扣成本计算。也能比较方便地厘清未售与已售产品的开发成本的分摊问题。缺点是本计算所需的项目指标数据较多,投入的精力较多,工作量也较大。


另外,因为是根据建筑面积平均分摊成本,没有考虑不同业态不同售价产品之间的差异,对于高售价的业态,例如社区商业,在同等平均比例分摊的情况下,部分高成本业态会存在抵扣成本偏低,土增税增值率较高,土增税税额较大的情况。对于车库等低利润的业态,则会出现抵扣过多,增值额为负的情况。


三、直接成本法

直接成本法,就是按照某期开发产品的成本,按照占项目全部成本的比例,进行计算分摊的成本比例。


该种方法一般适用于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分配的分摊问题,以及特定产品的成本支出分配。


四、层高比例法

层高面积比例法,就是按照不同业态楼层高度之间进行比例折算,按照最终折算出来的比例值,计算出不同业态应当分摊的抵扣成本。


例如选取普通住宅的标准层的层高为1,将商业、车位、非普通住宅的层高与之相比进行折算,计算出各自的比例。按照折算比例进行累加,最终计算出各个业态的比值。


此种方法适用于项目业态复杂,无法准确计算出各业态准确的占地面积(例如底商上的住宅),也无法按土地面积进行成本分摊的情形。根据层高来确认成本分摊,比较接近不同业态的成本。


五、销售收入比例法

销售收入比例法,也就是按照已售部分的业态的销售总金额在项目总货值中的比例,计算出可抵扣的成本金额。对需要进行土增税清算的部分,按照该金额比例进行土增税的成本。销售收入法比较有利于比较均匀地分摊不同产品之间的税负,防止高货值产品成本抵扣分摊不足,导致税负畸高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分摊方法很多,但是具体适用哪种方法不是房企能够决定的,而是各地方的税务部门有统一的规定。


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部分地方的土增税成本抵扣方法,供大家学习参考:


省份

分摊方法

中央

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税局同意)

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合理方法

天津

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江苏

土地成本:第一步 占地面积法分摊占地独立房产;第二步 建筑面积法分摊混建

开发成本:建筑面积法

利息支出:随成本

宁波

土地成本:可占地面积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商业分摊系数上调10%)

财务费用:直接成本法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建筑面积法

青岛

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广州

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不同清算单位:直接成本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有顺序)

内蒙

建筑面积法/其他合理方法

银川

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经税务局认定)

混建中商业用房可按平均成本加计330%

海南

建筑面积法

浙江

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大连

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不同清算单位内:占地面积/其他方法经税务局确认

湖北

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独立应按占地面积法)

江西

土地成本:销售收入比例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福州

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

建安成本:层高系数法

开发费用:建筑面积法

广西

建筑面积法

北京

原则建筑面积法

四川

建筑面积法

安徽

建筑面积法/合理方法(含企业实际计算成本的方法)

温州

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销售收入比例法(企业申请、税局审核)

黑龙江

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重庆

转让土地:占地面积法

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辽宁

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 占地面积法

同一清算单位:土地成本 建筑面积法

               建安成本 建筑面积法

西安

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如能区分占地面积法)


虽然各地规定了土增税成本分摊的方法,但是对于不同业态之间的收入的计算,采用不同的组合方法也是具有差异化的效果的。


举个栗子,某项目开发商住楼5栋,其中1-3层为商业,4-18层为住宅,那么会存在三种不同的土增税清算方法,产生不同的税负效果。

其一、住宅与商铺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单位核算计征土增税;

其二、住宅与商铺分别计算土增税增值额,然后合并一起核算计征土地增值税

其三、住宅与商铺分别计算土增税增值额,但分别核算计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投拓狗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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