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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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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发〔1995〕216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5〕216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10-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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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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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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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16号
全文失效
1995.10.18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委托代征部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屋)交易的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机构)代征单位和个人转让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由拟受托单位向当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二、代征单位有意不按规定征税,造成纳税人少缴或不缴土地增值税的,代征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代征资格。
三、考虑到土地增值税在开征初期的特殊性,按统一的代征手续费标准执行有困难,暂定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年税务机关可按代征税款总额的8%给予代征单位手续费。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购置代征税凭证、帐册、培训代征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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