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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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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粤财农[1998]40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1998]40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3-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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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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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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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粤财农[1998]4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方式。契税征收应当以财政机关自征为主。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县以上财政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对代征单位,财政机关应发共委托代征证书,并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二、减税、免税。契税的减税、免税,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按《条例》规定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向当地财政厅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地财政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咸税、免税手续。对减、免税范围界定不清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各地对征收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征收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可以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科目设置。《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契税收入二级科目调整为: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五、票证管理。契税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减、免税申报审批珍和委托代征证书由省统一格式、统一印制,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六、契税的征收管理,除按《条例》、《细则》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外,还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七、凡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契约、协议等文件,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经财政厅机关确认后,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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