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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增值税免税权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案例]1300055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其他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照章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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