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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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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6-6-8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要求,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对2010年7月1日以来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现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或部分条款予以公告废止。
  一、 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税函〔2010〕609号)。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变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二、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
  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10〕285号)第五条第五款“为充分利用各地征收资源、优化纳税服务,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置车辆后,可以自主选择到户口所在州、市所辖任意县(区、市)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对此,各州、市、县(区、市)局要做好宣传工作和征收人员辅导培训等相关准备工作。”的规定。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解读稿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公告形式公布。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清理工作要求,省国税局对2010年7月1日以来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对以下4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或部分条款公告废止。
  一、 全文废止的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出口退税
  业务的有1份:《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税函〔2010〕609号);涉及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2份:《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变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上述文件均因各自的上位法废止而相应废止。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10〕285号)第五条第五款“为充分利用各地征收资源、优化纳税服务,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置车辆后,可以自主选择到户口所在州、市所辖任意县(区、市)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对此,各州、市、县(区、市)局要做好宣传工作和征收人员辅导培训等相关准备工作。”的规定。因该条款已不适应当前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部分条款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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