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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 苏税三[1990]45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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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税三[1990]45号
文件名: 江苏省税务局 苏税三[1990]45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税三[1990]45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税三[1990]45号
  全文有效
  1991年11月24日
  各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99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外贸企业开据的各种要货单据,包括“要货确认单”、“供销合约”、“要货通知单”、“要货单”等形式(以下统称为“外贸要货单”)。“外贸要货单”是由直接进行要货行为的双方贴花,凡由省外急贸分公司和供货单位直接签订的,则由省分公司和供货单位双方贴花;省分公司委托各支公司代理,间接和供货单位签订的,则由外贸支公司和供货单位双方贴花。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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