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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填写和使用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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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填写和使用规范》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填写和使用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填写和使用规范》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94年12月7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我局已以苏地税[94]51号文下发了全省统一税务文书的式样,现将各种税务文书的填写和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依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税务文书填写和使用规范》
  一、《延期申报申请表》
  该表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留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二、《邮寄申报申请表》
  该表填制一式两份,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留一人发,交纳税人一份。
  三、《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
  (一) 该通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制一式两份,一份下达纳税人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二) 通知书中的"( ) 地税 字第 号","( )"内填写年份,"地税"前填写县(市)级税务机关的代号,"字"前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的代号,"第 号"中间填写此文下达的顺序号。
  四、《纳税担保书》
  (一) 该担保书由纳税担保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税务机关,一份由纳税担保人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二) 表中"应税商品(项目)栏"填写纳税人所经营的应税商品或应税项目。
  (三) 表中"担保形式"栏,填写纳税担保人是信用担保还是抵押担保;是用动产担保还是不动产担保。
  (四) 表中"附: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栏,由公民人人为纳税担保人时,填写担保财产证明的名称并附影印件;由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纳税担保人时,可不填此栏。
  (五) 表中"纳税人担保人签字",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担保人为公民个人的,由公民个人签字。
  "证件名称":是法人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是公民的填写"居民身分证"。
  "证件号码":填写税务登记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六) 税务机关在进行此项工作时,应特别注意对纳税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七) 当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全部履行担保书中写明的事项后,税务机关应当将备查的那一份担保证书退还给纳税担保人,该项担保即告结束。
  五、《纳税担保清单》
  (一) 本清单由纳税人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交税务机关。
  (二) 清单中的"应税商品(项目)"一栏,填写纳税人所经营的应税商品或应税项目名称。
  (三) "应纳税额"一栏,根据纳税人所经营的应税商品或应税项目的预计收入乘以适用税率的计算结果填写。
  (四) "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人数"一栏,填写所附担保财产证明的影印件份数。担保财产证明应能证明该财产确系纳税人所有并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五) "纳税人签章"栏: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个人的,由纳税人签字。
  (六)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清税款,税务机关应将《纳税担保清单》退还纳税人,此项纳税担保即告结束。
  六、《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一) 本通知书为上下联订本式,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使用时,由税务机关填制,并沿虚线撕下。上联为存根,供税务机关备查,下联送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 通知书中的"( )地税第 号","( )"内填写年份;"地税"前填写县以上税务局的代号;"第 号"中间填写本通知书当年签发的顺序号。
  (三) 通知书的"局长",由县以上税务(分局)局长签字。
  (四) 通知书中的"送达人",由具体负责送达该通知书的人员签字。
  (五) 使用本通知书时,要在虚线处加盖公章。
  七、《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一) 本通知书以上下联订本式,与《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对应使用,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填制,下联送达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税务机关留"存根联"备查。
  (二) 本通知书其他栏目的填写与《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基本相同。
  八、《查封(扣押)证》
  (一) 该证为上下联为存根,供备查,下联由税务人员凭以执行查封(扣押)任务,并在查封(扣押)任务执行完毕后带回留存。
  (二) 该证中"( )地税税第 号"的填写方法同《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三) 该证中"查封(扣押)原因",填写扣押(查封)的理由,如未能提供纳税担保人、未在规定内缴纳税款等。
  (四) 该证中的"局长:",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字。
  "执行人:",由具体负责执行查封(扣押)任务的人员(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必须有两人以上)分别签字。
  (五) 该证中"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商品、货物、财产予以__。"的空白处,填写"查封"或"扣押"。
  九、《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一) 该清单是执行查封任务时,必须办理的法定手续。由执行查封任务的税务人员(2人以上)清点所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后,填制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二) 该清单在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其商品、财产时使用。
  (三) 清单下部的"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签字。
  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一) 该收据是执行扣押任务时必须办理的法定手续,是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财产的重要凭证。由执行扣押任务的税务人员(2人以上)填制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收据,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第三联由税务机关留存。
  (二) 该收据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采取纳税保证措施时使用。同时,也适用于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其商品、货物、财产时使用。
  十一、《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一) 本通知书为上下联订本式。适用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填制。上联为存根,供税务机关备查;下联交被查封(扣押)的纳税人。
  (二) 通知书中"( )地税字第 号"的填写方法同《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三) 通知书中的"局长",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字。
  (四) 解除查封(扣押)后,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保存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收回。
  十二、《扣缴税款通知书》
  (一) 本通知书为上下联订本式,由税务机关填制。上联为存根,供税务机关备查,下联送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 通知书中"( )地税第 号"的填写方法同《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三) 通知书上联中的"执行扣缴单位",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
  (四) 通知书中"被扣缴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名称或姓名。
  (五) 通知书中的"局长:",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字。
  (六) 通知书下联中"__逾期未缴税款"的横线处,填写纳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十三、《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一)本决定书由税务机关填制一式三份,一份交收购单位,一份
  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二)决定书上方的"__:"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三)决定书中"以拍卖所得抵缴--税税款"的横线处,填写税种名称。
  (四)决定书中的"局长:"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字。"执行人",由具体办理此项工作的人员签字。
  (五)决定书的"收购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时,由其盖章。
  十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一)本表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份,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基层征收单位,一份县税务局(分局)留存。但对延期缴纳税款超过100万元的企业,须再增填一份,报省辖市税务局审批。
  (三) 三行"延期缴纳税种",分别填写要求延期缴纳的税额,并应与第三行税种相对应。
  (四) 表中第四行"延期缴纳税额"分别填写各税延期缴纳的税额,并应与第三行税种相对应。
  (五)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要进行认真地审查核实,然后签署意见。
  十五、《退税申请》
  (一) 该表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份,经县(分局)税务机关审批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由基层征收单位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交主管科(股)留存。
  (二) 表中的"税种"栏,填写要求退税的具体税种和附加费等。
  (三) 表中的"税款所属时间"栏,填写多缴税款的所属时间,如:199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款缴纳时间",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在缴款书上加盖戳记的时间或完税的填开时间。
  (四) 表中的"申请退税理由"栏,填写造成多缴税款的具体原因。
  (五) 纳税人递交申请时,应附送有关的缴款凭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十六、《纳税人拒绝代扣(收)税款报告书》
  (一) 本报告书由扣缴义务人填写一式两份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承接人签字并注明到时间后交扣缴义务人一份,另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二) 本报告书中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地址"、"经济性质"、"开户银行"、"帐号"由扣缴义务人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填写,没有这些项目的(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不填。
  (三) 报告书中的"所属税种"一栏,填写应税项目属于哪个税种。
  (四) 报告书下方"税务机关承接(签字):"由承办人签名并注明接到此报告的日期。
  (五) 如计税时,须使用速算扣除数的(如个人所得税),要把"速算扣除"填入"备注"栏中。
  十七、《应纳税款核定书》
  (一) 本核定书由税务机关填制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二) 核定书中"( )地税 字第 號号"的( )内填写年份;"地税"前填写县以上税务局(分局)代号;"字"前填写税务所(分局)名称或代号;"第 号"中间填写该核定书本年下达的顺序号。
  (三) 核定书上部" :"的空白处,填写纳税人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四) 核定书中"由于你(单位)--,"的空白处,按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填写。"(季度)--税应纳税款"的空白处,填写核定的税种名称。
  (五) 核定书中"核定应纳税款采取的方法"一栏,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列瘵的核定方法填写。
  (六) "核定应纳税款采用的数据资料及计算过程一栏,应对有关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记载,以便日后查对。
  十八、《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
  (一) 通知书由税务检查单位填写,并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一式两份,一份送交被查单位,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二) 通知书中"( )地税第 号"的( )内填写年份,"地税"字前填写县以上税务局(分局)代号;"第 号"中间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签发顺序号。
  (三) 通知书中"--:"的空白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送到--。"填写应送到税务机关确定的检查地点。
  十九、《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一) 调取帐簿资料时,该清单由税务检查人员填写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被查单位和税务机关各存一份。
  (二) 退还帐簿资料时,由被查单位经办人清点无误中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被查单位章,以此作为退还的手续。
  二十、《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一) 本证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二) 本证明为上下联式,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下联交有关银行办事或其他金融单位。
  (三) 本证明存根联的填写规范:
  1、"前往单位",填写银行、办事处或其他金融单位的名称。
  2、"检查对象",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
  3、"检查人员",填写人员的姓名,指定几个人检查,要填写几个人的姓名。
  4、"检查证号",填写检查人员税务检查证的编号。有几个人参加,须填写几个人的税务检查证号。
  5、"批准人",填写签发许可证的局长姓名。
  (四) 本证明下联填写规范
  1、"-银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信用社":第一横线处,填写具体市、县银行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办事处或其他金融单位的名称。
  2、"兹有我局税务人员-等-人"的第横线处,填写检查临时负责人的姓名,第二横线处填写人数。
  3、"前去你处检查-的----情况"的第一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或姓名,第二横线处,填写"存款帐户"或"储蓄存款"。
  4、"据了解,--具有-的行为的第一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名称或姓名,第二横线处,填写违法行为的性质。
  二十一、《税务检查报告》
  (一) 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按表上部所列项目填写。其中"检查类型"填写"日常检查"或者"立案调查"等;"检查人员姓名"填写所有检查人员姓名。
  (二) 检查内容。主要写明检查的具体项目,以及所属的税种。
  (三) 查出的问题及结论。这一部分是税务检查报告的重点。需要说明查出了哪些税收违法事实。对立案查处的税务案件,还应有针对性地写明调查核实情况,以及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四) 处理意见。对查出的每一个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五) 报告结尾。由检查人员在报告最后一页下方签名,并注明报告时间。
  二十二、《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一) 该决定在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进行处理,但不处以罚款时使用。
  (二) 本通知书下达时,填制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 通知书中的"( )地税字第 号","( )"内填写 年份;"地税"前填县(市)局(分局)代号;"字"前填基层征收单位名称或代号;"第 号"中间填此文书本年下达的顺序号。
  二十三、《催缴税款通知书》
  (一) 本通知书由税务机关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二) 通知书中的"( )"地税字第 号,"( )"内填写年份;"地税"前填县(市)局(分局)代号;"字"前填基层征收单位名称或代号;"字"前填基层征收单位名称或代号;"第 号"中间填此文书本年下达的顺序号。
  (三) 通知书中"应纳-税税款"的空白处,填写应缴纳的税款所属的税种名称。
  (四) 通知书中"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年-月-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的括号内,填写税款滞纳的具体日期。
  二十四、《税务处理决定书》
  (一) 除了单纯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缴税款、滞纳金"这两种情况以外,税务机关查处的各种税务案件,均使用本决定书。
  (二) 该决定书下达时,填制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 决定书中"( )"地税 字第 号的填写方法同《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是由胰以上税务局(分局)下达时,"字"前不填。
  (四) 决定书中"违法事实"一栏,填写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主要事实。如存在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应分别写明。
  (五) 决定书中"处理决定及依据"一栏,在有两种以上决定事项时,应分别写明并与上栏内容相对应。对补税、罚款要列清明细金额及合计金额。
  二十五、《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 本申请书填制一式两份,一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二) 申请书中"()地税 字第 号"的填写方法同《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 申请书中"--决定"的横线处,填写处罚类别。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四) 申请书"《---》于……"的书名号内,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
  (五) 申请书中"但--在法定期限内"横线处,填写被处罚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六) 申请书中"---又不履行决定"的横线处,填写内容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处罚决定没经过复议程序的,填写"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
  其二,处罚决定经过复议程序的,填写"既不向法院起诉"。
  (七) 申请书中的"根据--第--条规定",第一横线处填写"征管法"或者"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横线处填写依据的征管法或复议规则的相应条款。
  二十六、《纳税保证金收据》
  (一) 该收据适用于《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二条和我省《征管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 该收据由税务机关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由缴款人留存,一份作为税务机关记帐。
  (三) "机构所在地",填写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全称。
  (四) "应税商品"(项目)栏,填写纳税人所经营的应税商品或应税项目。
  (五) 税务机关在进行此项工作时,应开具收据,并要在"告知事项"栏写明时间。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应将纳税保证金予以退还。
  二十七、《税务检查通知书》
  该通知由税务检查单位填制,一式两份,一份送交被查单位,一份由填发单位留存。
  二十八、《税务检查调查笔记录》
  (一) 调查笔录的上部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
  (二) 调查笔录的正文部分,应采取问答形式,记录内容要详细、真实,不能随意取舍。特别是一些细节要记录清楚,并记明时间、地点。
  (三) 调查结束后,应将笔录交被调查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调查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被调查人认为记录无误后,要在记录的最后一页签名或按指印。
  (四) 本记录格式为第一页,使用时可加续页,并逐页编号。
  二十九、《受理复议通知书》
  本通知书不统一印制。使用时,由复议机关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税务复议机关留存。
  三十、《不予受理裁决书》
  (一) 本裁决书不统一印制。使用时,由受理的复议机关按规定格式制作一式两份,一份交复议申请人,一份由复议机关留存。
  (二) 裁决书中"不符合下列条件----"的空白处,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中的内容填写。
  三十一、《停止复议通知书》
  本通知书不统一印制。使用时,由复议机关按照规定格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复议申请人,一份由复议机关留存。
  三十二、《限期补正通知书》
  该通知书不统一印制。使用时,由受理复议申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格式制作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复议申请人,同时发还原复议申请书。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十三、《答辩书》
  《答辩书》不统一印制。使用时,由被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一式两份,一份递交复议机关,一份由被申请人留存。
  三十四、《复议决定书》
  (一) 本决定书使用时,由复议机关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一式三份,并以正式文件下达。递交复议申请人一份,被申请人一份,复议机关留存一份。
  (二) 决定书中的"申请人":后面填写内容,申请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 决定书中"法定代理人":后面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四) 决定书中的"被申请人":后面填写: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后面填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五) 决定书中的"以---为依法向我局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的空白处,填写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
  (六) 决定书中的"要求--"的空白处,填写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要求。
  (七) 决定书中"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的空白处,填写经复议查明的主要事实。
  (八) 决定书中"认为--"的空白处,按复议规则第四十二条的内容填写。
  (九) 决定书中"作出以下复议决定:--"的空白处,填写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
  三十五、《税务违法移送书》
  (一) 该移送书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填制一式两份,一份送交有关职能部门;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二) 移送书中"( )"地税字第 号,"()"内填年份;"地税"字前填县以上税务局(分局)代号""第 号"的中间填写此文书本年发出的顺序号。
  (三) 移送书中的"附:"字后面,填写所附材料的名称。
  三十六、《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一)"受送达人"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二)"送达地点"一栏,填写交接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员签名;受送达人是个人的,由其直接签名。
  (四)"代收入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一栏,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签收时也使用此栏。
  (五)"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一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入拒绝签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六)"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出现拒绝签收情况时,由被邀请到场的有关人员在此栏签名或盖章。
  (六) 下列税务文书须填制送达回证:即表三、六、七、九、十、十一、十三、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其他税务文书是否填制送达回证,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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