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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5]1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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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1995]158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5]1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5]1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5]158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22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实行新税制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就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实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制度是加强税收控管,堵塞征管漏洞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固定工商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同时,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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