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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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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5/2/3/art_1053_12491.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注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六条,自2018年4月1日起本文废止。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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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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