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35
  • Tax100会员 27983
查看: 48|回复: 0

[东方税语] 税收管理员打电话调取账簿,是否合法?

1516

主题

1516

帖子

568

积分

实习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568
2024-1-26 18: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税收管理员打电话调取账簿,是否合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5 20: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6507&idx=1&sn=bace2a7fa899c7a569b827f25a04e86b&chksm=fb404ed9cc37c7cfcfa9ae5b22e680fbdf7c42227bfb88d5dc45fd5b4a9e7f20c07724fc6bde#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最近有个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咨询,企业账簿被税收管理员一个电话给调到税务机关了,到底应该如何应对?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企业财务要知道,当遇到类似情况时,税务机关能不能调取企业账簿等会计资料?该履行哪些程序?提供哪些资料?税务机关可以调取多长时间归还给企业?如何保证完整归还?
税收管理员打个电话,就把企业账簿给调到税务机关了,是否违法呢?企业财务人员也不懂法,真正两个人碰到一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关于送达济南梓宏新能源有限公司《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济南税稽一告字〔2024〕4号
济南梓宏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济南税稽一调〔2024〕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济南税稽一调〔2024〕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济南税稽一调〔2024〕1 号
济南梓宏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206117263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联系人员:王晓云,展凯,王雯雯
联系电话:0531-81935950
税务机关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37号
  2024年1月18日
关于送达济南宏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5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济南税稽一告字〔2023〕4号
济南宏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05月22日作出《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济南税稽一调〔2023〕1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济南税稽一调〔2023〕1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济南税稽一 调〔2023〕13 号
济南宏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2MA3P8UE8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2023年6月1日前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联系人员:姜姗,左晨晓,张忠伟,杨雪莹
联系电话: 0531-88023213
税务机关地址:洪楼西路37号
2023年5月22日
597_170626441942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