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494
Tax100会员
27998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官方】关于股权激励和持股平台适用税收政策的6个问答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34
|
回复:
0
[晶晶亮的税月]
【官方】关于股权激励和持股平台适用税收政策的6个问答
[复制链接]
晶晶亮的税月
晶晶亮的税月
当前离线
积分
807
1223
主题
1223
帖子
807
积分
三级税友
三级税友, 积分 80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93 积分
三级税友, 积分 80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93 积分
积分
807
发消息
2024-1-22 18: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官方】关于股权激励和持股平台适用税收政策的6个问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2 12: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3219&idx=1&sn=cc26ae5125bbf1f28cc4fdee780e8064&chksm=974433d1a033bac782178c9d3419895e786fdbc589dfd0024dda54f15cdfd201cbc98d6887b4#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主题: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发布单位: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0日
23.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01号
),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和20%的税率一次性缴纳;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征税政策维持不变,缴税期限由6个月放宽至12个月。
24.如何理解第十九条“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答:激励对象应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不能按应获得的股权期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即分期缴纳未出资部分不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激励对象A获得1%的股权期权激励,并分期缴纳出资额;本期利润分配总额为100万元;在激励确定的时点,A共缴纳总出资额的20%。则A应按照应获得的激励股权的20%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获得100万元*1%*20%=2000元。
25.如何理解第二十一条中“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
答: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持有激励股权;也可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如下图所示:
————————————
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30日
1、持股平台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可以享受
财税〔2016〕101号
文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有关规定精神,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激励对象主要限于个人,由于财税﹝2016﹞101号对激励对象有人数的限制,持股平台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激励对象不包括对持股平台的激励。
——————————
主题:2019年12月第3期热点问题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17日
1、企业设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授予本公司员工股票期权,员工成为持股平台合伙人,持股平台进行分红或者持股平台转让股票,可以根据
财税〔2018〕164号
第二条规定计算吗?如果不可以,应如何计算?
答: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本公司员工股票期权,不适用
财税〔2018〕164号
第二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平台因持有期权分回的股息、红利应按照
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执行。持股平台转让股票按照
国税发〔2011〕50号
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处理。
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法
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规定:“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01号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
受理号:14400000020190920113236622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股权激励先纳税调增,后纳税调减?
内容:
A公司系新三板挂牌公司,2017年度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核心员工(受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系由公司控股股东低价转让),已办妥相关手续,受激励的对象在持股平台有一个限售的约定,2018年度及2019年度已分配股利,持股平台享受了股利。A公司于2017年度做了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200 万元 贷:资本公积200万元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税局不同意2018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理由如下:
1、 A公司大股东转让股份与A公司无关,A公司不能做股份支付的帐务处理。
2、 持股平台B间接持有A公司股份
3、 没有行权,因为受激励的对象在持股平台有一个限售的约定。
我们认为:核心员工(受激励对象)已通过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并已办妥相关手续,实质已经行权。2017年度做了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2017年度做了纳税调增,2018年度行权后做纳税调减,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请税局予以解答。谢谢!
咨询人:黄林楷
咨询时间:2019-09-2011: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9-29 10:1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允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告明确,适合该公告规定的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该文规定执行。公告设定的条件十分明确,即必须是相关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因此,按资料所述,若A公司的股权激励并非A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激励,而是以持股平台B企业份额为标的实施激励,则不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的规定,不能按该文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的费用不能在A公司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来源:理税;晶晶亮的税月略做整理
推荐书籍:
阅读推荐:
【收藏】离婚析产、房屋继承、房屋赠与、房屋转让等税费一览表!
【税案】向个人收废成本核算混乱,某再生资源公司40亿收入被核定征收!
【新书】《税收大数据与财务报表涉税实战分析》上市了!
—————
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相关帖子
•
明确了!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赔偿?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劳动法库
•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位报到仍去原岗出勤构成旷工吗?(还有更多)
•
最新!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2024)| 劳动法库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 劳动法库
•
收藏!人社部现行有效76件规章汇总(附文号及施行日期)| 劳动法库
•
公开课:入职管理、调岗管理与解雇管理实操技巧(20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