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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法院的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答案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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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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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法院的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答案出乎意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6 00: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96510&idx=1&sn=f9b1f06c39479a19c8f986540fabe760&chksm=88b46f66bfc3e670158d7a3a4b035612ede111db25c6c96d3ca1410567c420733a5ec32ef5e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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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七
法院的判决书等裁判文书,
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点这?
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网友提问:请教您一个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利息,凭对方的收据以及法院判决书,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海涛声回答: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一般而言,有两种情况会涉及到利息的收、付,一是在销售价款以外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这种情形该项利息构成价外收费;二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这种情形属于提供贷款服务。
而不论是哪种情形取得的利息(非价外费用除外),均应缴纳增值税。
继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五条、第九条相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支付的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收取利息方而言),应当从利息收取方取得用于证明利息支出发生的税前扣除凭证(外部凭证)。
(1)一般情况下,收取利息的一方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为此,若收取利息的一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你单位应当取得收取利息方开具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当然,若收取利息的一方系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你单位支付的利息,可以收取利息方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取利息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你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填制)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至于法院因判决企业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而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是否可以单独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即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有时还有法院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这些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则为支出依据。企业因收、付利息而必然涉及到的资金往来业务,一般都较为复杂、谨慎,与之相关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利息而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自然就为支出依据也即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但是,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法院的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并不属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税前扣除凭证。
然而,法院因判决企业支付利息(或裁定执行)而出具的裁判文书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须遵循的三原则),有鉴于此,企业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将涉及的裁判文书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并履行好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届时用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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