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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国企负责人因虚假贸易涉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刑15年:申诉多年,再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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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国企负责人因虚假贸易涉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刑15年:申诉多年,再审改判无罪!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4 21:4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9178&idx=4&sn=6ffb391347ed2f25a68e465eb878d450&chksm=ea9df9deddea70c8f0512a60078ac66e95727d8944fd1c20d5a1f58c9fe0f7dedaeda7700b5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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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企业负责人王某为应对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将旧账转为新账,策划几家公司之间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闭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在他看来仅属行政违法的行为,没想到最终变成了一个刑事案件,并给他带来了8年的牢狱之灾。
10月8日,澎湃新闻从王某的辩护律师杨文斌处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2023年6月1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河北高院”)对该案开庭再审。9月20日,河北高院认定王某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也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依法判决王某无罪。
此前的2015年12月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其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山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王某陆续向山东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指令河北高院再审。
虚假买卖合同成祸端
王贵团是浙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工商信息显示,浙商煤炭公司是浙江一家国有全资公司,主要从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
一审判决书记载:2010年12月,王贵团代表公司与济南某公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公司”)负责人李某签署了一份煤炭供销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为:自2010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济南某公司向浙商公司每月供应煤炭25万吨,浙商煤炭公司每月以预付款方式确保资金供应,山东某公司为该资金安全提供担保。
王贵团为控制济南某能源公司,经与李某商议,安排其先前生意伙伴王某、宣广某共同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并指定王程伟某任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煤炭经营业务。
此后,因经营管理等原因,至2011年底,浙商煤炭公司支付济南某能源公司2.5亿余元购买煤炭预付款后,济南某能源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供货合同。
浙商煤炭公司作为国资企业,为应付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掩盖支付济南某能源公司巨额预付款,却没有得到供货而导致的国资损失问题。王贵团经人介绍,联系山东某公司,要求该公司协助浙商煤炭公司、济南国铁某能源公司虚增交易流水量。
2012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王某排浙商煤炭公司、济南某能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在三公司之间进行银行转款,形成1.0888亿元的银行流水。
王某没想到,这一番操作给他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15年
2014年,李某举报王某等人挪用济南某能源公司资金,当地公安部门就此展开调查。
再审判决书载明:2014年,公安机关在侦查济南某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等人涉嫌挪用该公司资金过程中,发现浙商煤炭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立案侦查。2014年11月21日,济南公安部门将王某从杭州公司里带走,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2015年,济南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4日,济南中院一审认定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称,山东某公司为济南某能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款1582.063586万元,并在税务机关全部予以抵扣。
一审认为,王某为应付上级单位年度审计,要求三家公司签订没有货物来源,亦无具体使用单位的煤炭买卖合同,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三家公司仅进行了银行资金流转,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一审判决之后,王某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是为掩盖其控制济南某能源公司期间产生巨额亏损的事实,安排三家公司签订虚假的煤炭买卖合同,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山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身陷囹圄8年多终获无罪
二审维持原判后,王某亲属委托律师向山东高院提出申诉。王某在申诉中提出,其不是济南某能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家公司之间是真实的贸易行为,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辩护律师杨文斌则认为,该案系侦查机关介入经济纠纷而形成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相关案例、批复和座谈会精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主观上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而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这一犯罪指控。
2017年12月12日,山东高院驳回了该申诉请求。其代理团队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件由此迎来转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宜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并指令河北省高院进行再审。
河北省高院在再审中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王费团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安排策划三家公司进行银行资金流转,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是为了将旧账转为新账、应对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客观上,三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法院再审认为,王某的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原判决、裁定认定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法律错误。
2023年9月20日,河北高院认定王某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也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济南市中院初审判决,判决王某无罪。当日,王某被当庭释放。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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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国企融资性贸易的识别与风险防控实务和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1月20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杨老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曾供职于头部金融机构,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兼具法律及金融复合背景,在产业金融领域有着十余年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在产业金融各类业务的风险识别、业务展业、风险把控、机制平衡方面有非常专业的经验和视角。近年来为多家国资进行融资性贸易识别、风险防范与整改转型工作。
一、融资性贸易模式
1、融资性贸易对于国企的“诱惑”
2、政策管控沿革:加强管理-加大管控-禁止-零容忍
3、当前管控政策
4、融资性贸易定义
5、74号文解读
6、虚假贸易与融资性贸易
7、融资性贸易与贸易融资
8、融资性贸易模式:买卖型与增信型
9、循环贸易
10、托盘贸易
11、融资托盘
12、上海电气的故事:涉及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13、江苏舜天的故事:涉及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14、中国铁物的故事
15、委托采购
16、保理增信
17、广州雪松的故事
18、票据增信
19、广州浪奇的故事
20、质押监管增信
21、仓储保管增信
22、保兑仓增信
二、融资性贸易的司法认定及风险
1、司法层面对于融资性贸易的认定
2、司法判例看构成循环贸易的特征
3、司法判例看不构成循环贸易的特征
4、风险因素
5、民事风险
6、合规风险
7、刑事风险
三、融资性贸易自查及整改
1、募集说明书关注要点
2、评级报告关注要点
3、融资性贸易识别路径
4、垫资与托盘贸易
5、托盘贸易整改方案
四、供应链金融
1、供应链金融的价值与必要性
2、供应链金融分类
3、垫资、工程欠款与融资
4、保理:明保理/暗保理、有追索保理/无追索保理、正向保理/反向保理、票据结算保理
5、债权电子凭证、供应链票据及其区别
6、商票
7、供应链ABS
8、物权供应链金融代表产品:融资租赁
9、EPC+融资租赁
10、联合体融建
11、小股大债模式
12、明股实债模式
13、股权代持模式
五、总结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的区别
六、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贸易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创新、工程基建/煤炭/农产品领域行业运用、国资贸易供应链平台搭建实务和案例
(时间:1月20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张老师,在交易银行、贸易融资、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工作经验、创新实践、深入研究。曾任某股份制银行和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某大型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之后还全程参与指导某央企电力集团创设保理公司、建设供应链金融平台,全程参与建设某电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施工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环保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资本运营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等实践实施,以及为多家企业提供可行落地的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一、贸易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创新设计
(一)“应收+应付”双降组合产品设计及运用领域
(二)“供应链+保理”产品组合设计及运用领域
(三)“保险+保理”产品组合设计及运用领域
二、工程基建、煤炭、农产品领域供应链金融模式案例
(一)工程基建领域贸易供应链金融案例
1. 四川某银行对城投的无追保理案例模式
2. 某银行给总包商开展有追保理所涉及的合同及应收账款分析
3.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要产业链及供应链金融产品分析
(二)煤炭领域贸易供应链金融案例
1. 煤炭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2. 煤炭存货融资案例
3. 煤炭预付款融资案例
4. 煤炭托盘和代采融资的模式区别
5. 某供应链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煤炭供应链金融案例
6. 煤炭行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市场分析
(三)农产品领域的供应链金融案例
1. 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担保公司、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2. 某农业公司直接与保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3. 农产品供应链的收益计算方法及产品设计思维
4. 某农产品供应商与供应链资金联营开展农产品供应链案例
5. 农业领域的主要产业链及供应链金融产品分析
三、国资贸易供应链平台搭建及风险防范(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化视角)
(一)国资“一头在外”集团集采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4. 典型案例
(二)国资“两头在外”集采分发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4. 典型案例
(三)国资“一头在外”上游或下游企业供应链金融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四)国资“两头在外”贸易供应链介入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一体视角)
3. 风险防范
(五)案例解析大宗贸易供应链的资金需求,与国资信用耦合下的国资供应链服务实操
1. 国企供应链公司的业务、财务、税务、审批、审计、管理风控要点
2. 国企与民企合资供应链公司如何防范风险
3. 贸易融资+国资供应链公司+银行风控体系的融合实操
4. 国资各级子公司产品与融资性贸易风险如何判定
(六)国有企业供应链公司现在与未来
四、学员互动以某供应链公司向大型核心供应商现款采购豆粕,并赊销给大型买方企业为例,提出供应链公司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并根据方案、税费进行收益计算和优劣势分析。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月20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讲、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数智化创新实践、合规动态风控体系、赋能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实践及案例
(时间:1月21日上午9:00-12:00 )
·主讲嘉宾:张老师,上海煤炭交易所总裁,上海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上海EDI Center 副总经理,NEC-ITM 执行董事。
一、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意义
(一)入局大宗商品原因及产业数据分析
(二)传统金融机构对接产业金融的瓶颈及破局点
(三)企业旺盛融资需求、金融市场无法满足的破局点
(四)地方国资在产业转型和产业招商的破局点
(五)科技赋能提升管理水平和产业金融创新力度
(六)产业金融3.0已来(传统金融—>产业链金融—>产融生态圈)
(七)地方国资、金融机构、产业方调整商业思维和战略布局的模式
(八)某地方城投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的案例及效果解析
二、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数智化创新实践
(一)供应链金融的新视角和新玩法
1.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和创新价值
2.适合做供应链金融的产业领域
  3.供应链金融的阶段特征与发展趋势
  4.如何做好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
(二)数智化的“平台+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大宗能源行业运用与案例解析
  1.贷前尽调与风险评估(评级、评分、流水、财报、额度、账期)
2.贸易环节的合规管理(真实性、完整性)
3.全程物流跟踪与现场监管(线上、线下、存证)
4.平台化的在线资产管理和动态风控模型(贷前、贷中、贷后)
5.BI商业智能与大数据成果应用
6.电子合同、存证、出证、公证实槌应用
7.数字化资产管理的系统逻辑与数据安全
8.背后运用了哪些黑科技、成本效益评估
(三)各机构面临的机遇、实践案例及趋势探讨
1.地方政府及国资、金控、供应链平台、保理
2.金融机构:银行 信托 券商 保理 私募股权
3.其他类机构
(四)机构间合作要点
三、数智化供应链平台赋能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和金融机构数字金融转型实现路径探讨
(一)赋能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实现路径探讨
(二)赋能金融机构数字金融转型实现路径探讨
(三)上海《推动区块链、大模型技术赋能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创新“平台+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探讨
四、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铝产业贸易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大宗商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结合效益、可信数字仓单风险管控实务要点和案例解析
(时间:1月21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王老师,曾在国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工作,具备贸易融资、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领导管理才能和业务管理经验,是国内该行业领域著名的资深行业专家。
一、铝链交易的实际案例分析
二、大宗商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结合效益
三、重塑信用,全面建设可信数字仓单的实际案例介绍
四、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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