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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6地税局答复 | 母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子公司能税前扣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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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6地税局答复 | 母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子公司能税前扣除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0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5177&idx=1&sn=186c4406d868452bfff01bcd4641762d&chksm=ec4927a4db3eaeb2df505a0f24b8d0dd43f42709efc8573af9390cd235c813fbce59134570f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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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点评:
关于上市公司作为母公司向子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授予的股票期权,子公司(非上市公司)能否确认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观点。有些税务机关同意给予扣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不能扣除,还有些税务机关对这种争议问题暂时不直接表态。理税分析了各地税务机关的答复,梳理了该问题涉及的两个争议焦点:

一、母公司向子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是否属于股权激励。北京税务局2018年的答复、宁波及深圳税务局的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认为:子公司员工并非受雇于母公司,二者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母公司向子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并不是税法层面的股权激励,并且授予的股票(权)也非子公司的股权的股票(权),因此子公司不能以列支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也有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认为: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因此可以将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的行为认定为税法层面的股权激励。

二、授予股票期权的形式能否认定为有实际成本支出。宁夏石嘴山税务局答复代表了很多不给扣除的税务机关一个普遍的观点:即母公司给予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子公司未向支付任何对价,那子公司没有发生任何成本,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宁波税务局的答复以及北京税务局2020年的答复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问: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非上市的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当年并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对于子公司(非上市公司)用母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子公司员工,且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2018年回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施行法人税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从税法层面来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是一个法人企业向其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得扣除。”
  
2020年问:以母公司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子公司支付对价)境外上市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书面协议约定,三年后实际行权时,由母公司发行1,000 股股票期权,子公司部分员工可以每股30 元的价格购买母公司股票。此外,母公司将向子公司收取其所发行股票的相关成本费用。其余条件均与上述股权激励问题相同。18 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2020年答: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福建省税务局
问: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谁?该股权激励计划应在母公司还是在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规定:“(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应由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即母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浙江省税务局
母公司是境外法人,在香港上市,对境内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请问境内子公司的股权支付在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宁波税务局
问:母公司为注册地上海的非上市公司,子公司为注册地宁波的非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以及成本费用。对于子公司用母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公司员工,子公司员工行权时,已经由母公司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以下情况,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宁波税务局如何理解:
1、员工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
2、员工行权时,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
  
宁波税务局回复: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作为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扣除的工资薪金其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要由子公司代扣代缴。
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7年度对A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我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由我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由A上市公司税前扣除?
  
2019年回复: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规定,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股票不是控股子公司的股票,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控股子公司的成本费用。对于控股子公司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也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A上市公司的成本费用。

深圳市税务局
问:母公司A(上市公司)授予母公司A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骨干人员限制性股票激励,2018年解禁,那么请问,解禁时这部分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骨干人员所在的子公司B公司扣除,还是只能在母公司(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B公司员工不是A公司员工,相关支出不能在A公司税前扣除。A公司用本公司股票对B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属于B公司的支出,B公司不能税前扣除。


转自:微信公众号“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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