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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明确不得一票两用,如果一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差额确定销售额时的销售额扣除凭证,则该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例】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收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旅游费用106万元,其中支付给旅游目的地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价税合计84.8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当期可抵扣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请问旅游公司12月份需缴纳增值税是多少?不考虑其他情况:
答:假设旅游公司满足加计抵减10%政策条件。
销项税额=(106-84.8)/1.06*0.06=1.2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万元
本期加计抵减实际抵减额=1*10%=0.1万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1-0.1=0.1万
【讨论】如果取得住宿费专票
1.取得适用税率6%的住宿费专票,是抵扣进项税额还是差额更合适呢?
建议抵扣进项,不差额,因为加计抵减10%政策。
2.取得适用税率3%/1%的住宿费专票,是抵扣进项税额还是差额更合适呢?
建议差额,不抵扣进项,因为差额可以销项税额更少,少缴税。
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取得专票,取得普票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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