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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地税发[2000]4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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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发[2000]43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地税发[2000]4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0]4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0]43号
  

  全文有效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河北省航运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代理的企业(以下称用票单位)要按照《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于2000年4月3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事宜。
  二、专用发票为微机票,纸质和规格按照《通知》第四条 要求,并使用全国统-的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三、专用发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河北省航运管理统一领购、保管和发放,各市地税机关对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用票单位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须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章;省航运管理局和各市航运管理部门分别凭当地地税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发的数量发放专用发票。
  五、根据我省国际海运业的实际业务需求,专用发票在《通知》第五条 规定四联的基础上,增加第五联为税款抵扣联,印色为绿色。
  六、专用发票从文到之日起启用,除秦皇岛市地税局监制的"河北远洋公司运费结算单"可延用到2000年9月底外,其他公司使用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一律作废。
  七、各市地税局和航运管理部门要在2000年9月底之前搞好旧版发票的清理核销工作,确保专用发票在10月1日全部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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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发[2000]43号  发表于 2020-7-2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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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6: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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