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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判决计提滞纳金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10-11
问题内容:根据法院判决,客户逾期未还款,根据判决计提收取滞纳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0-16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手续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客户逾期未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转自:税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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