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84
  • Tax100会员 28026
查看: 87|回复: 0

[晶晶亮的税月] 【司法案例】逃税罪再审改判无罪!

1223

主题

1223

帖子

1587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587
2023-10-13 15: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司法案例】逃税罪再审改判无罪!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3 12: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1313&idx=1&sn=4fde04ef33d9cbba8c78e69df1a46215&chksm=974438a3a033b1b5dc1e8596e97414c6751c52bd925d3a2cdad174b1de4dce4f7ff611db5024#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其中,第五个案例为涉税案例,具体如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丙祥系奥奔马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1年10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2012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奥奔马公司在2009至2010年期间售房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税的线索移送给税务机关。同年10月15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限令奥奔马公司十五日内缴纳偷逃的税款22万余元及滞纳金,并于次日送达奥奔马公司工作人员。因孟丙祥处于被人身羁押状态,不知悉税务处理决定,奥奔马公司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于11月2日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1月7日对奥奔马公司逃税案立案侦查。11月13日,检察机关以孟丙祥犯逃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孟丙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孟丙祥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无罪抗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异地再审。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孟丙祥无罪。后经上诉审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予以维持。
生效再审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孟丙祥在因为被羁押没有收到也不知晓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系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审以逃税罪判处其刑罚,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再审作出改判,宣告孟丙祥无罪。
典型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树立依法诚信经营理念,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合法和程序正当原则,对逃避纳税义务的个人和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本案再审判决准确把握行刑衔接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对因不知晓税务处理决定而未能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孟丙祥依法宣告无罪,既纠正了原判错误,维护了司法权威,又有助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索引: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

————————
【晶晶亮读后感】
谁能想到,案情翻转的关键点在于一个大家普遍不太关注的文书送达。
对税务机关而言,税务文书送达是税务执法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纳税人而言,送达是税务文书生效的前提,也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进行陈述申辩等事项的时限起算时点。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对“文书送达”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案情中提到税务机关是“送达奥奔马公司工作人员”,应该是不符合上述法规中规定的文书签收的四类人员,最终导致决定性文书没有成功送达,文书没有真正生效。其实该案这种情形,最稳妥的方式是,委托公安机关将税务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任何一个小的疏漏都会导致整个案情的翻转。
—END—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图书推荐:【推荐】一本通俗易懂,轻松活泼的税法书

阅读推荐:
【税案】因政策理解原因造成的少缴税款,不予处罚!

【税政】与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您了解吗?

【案例】转让代持股份,个税如何征收?
—————
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795_169718371285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