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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7 来源:***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对孙某某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附件:孙某某税务处理决定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 [2023]125号
孙某某 :(纳税人识别号:142332********0024)
我局(所)于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9月22日对你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针对你从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取得经营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我们对你进行了专项稽查,并要求该合伙企业进行协助检查。经检查,你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取得 2017 年度个人经营所得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少缴 2017 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52,685.69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修正)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你 2017 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52685.69 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 49 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个人所得税滞纳金。
限你 (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税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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