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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重组契税新政,还是有一点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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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重组契税新政,还是有一点点变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9 02:1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4171&idx=2&sn=4102e0500f821c6fcb4c8c5ec3fedcc3&chksm=ec4923b6db3eaaa06d3d239c092419363afa782bb7e9e7a9f511474bdbc56cf75087a11fae2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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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契税新政,还是有一点点变化
文/姜新录

中秋、国庆两节前夕,财政部税务总局不出意外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延续政策,其中包括改制重组契税49号公告及土地增值税51号公告。仔细对比新旧政策,除了生效条款外,几乎无变化。唯一的变化在于,契税49号公告与之前的17号公告相比,对“投资主体存续”的定义,细化为企业改制重组的及事业单位改制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由于土地增值税并未对事业单位改制做出规定,所以新旧政策对“投资主体存续”的定义没有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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