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27
  • Tax100会员 28044
查看: 71|回复: 0

[一叶税舟]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如何认定骗取即征即退税款的

匿名  发表于 2023-8-11 00:20:05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如何认定骗取即征即退税款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0 06: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374&idx=1&sn=e345b7b325729b9772253024e4338f9b&chksm=8c0a18f8bb7d91ee992e4a050cdb19b286329dce90a50025051c53f8475b2f70aa474f87c9a3#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3〕115号
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X69XC)
  我局(所)于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东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发中心C座8008室)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实地核查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盐城市东台市东台高新区研发中心C座8008室,现场未发现生产经营设施。你单位法人谈话记录证明你单位无研发部门也无研发人员,更无生产设备,注册资金也未到账,企业人员有总经理:李*、采购经理:李*声、财务经理:蒲*桃、会计:王*燕等4人。从2020年12至2021年12月支付给所谓10名委托开发人员劳务费累计3014万元,年人均300万元,但根据企业提供的10名技术服务人员花名册显示的学历有1个本科,3个大专,1个中专和5个高中,学历偏低且支付的大额劳务费不符合常理,据此判断上述人员应不具备开发软件的能力,且根据查明的你单位虚开发票的情形证明没有实际经营软件开发业务。
(一)涉嫌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依据“软件集成电路即征即退”政策,你单位 2021年2月25日取得退税609718.5元、2021年6月18日取得退税295561.77元、2021年7月28日取得退税325652.53元、2021年8月19日取得退税326393.71元、2021年9月28日取得退税294914.87元、2021年11月18日取得退税893365.74元、2021年11月26日取得退税716618.46元、2021年12月23日取得退税713267.05元、2022年2月25日取得退税326689.7元。
2021—2022年累计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4502182.33元。
根据调取的你单位银行资金流水反映,退税款项主要流向李波个人账户以及支付技术人员的劳务报酬费用等。
经税务金三系统查询,开具的发票收款人是李*,复核人为蒲*桃,开票人为王*燕。经调查:你单位本身不具备研发AI智能多轴控制软件系统、企业级网关嵌入式软件的能力。你单位提供的合作协议显示,委托蒲*焯、杨*滔、周*滔、蒲*冬、蒲*东、蒲*圣、徐*、周*蕊、周*荣、欧阳*顺等人承担你单位的软件开发、维护和测试工作以及运维落地项目。该10名人员学历偏低且支付的大额劳务费不符合常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精神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之规定,你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相关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能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021年2月—2022年2月你单位涉嫌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4502182.33元。
(二)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开具给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发票代码3200211130,发票号码06391048-06391065,31120775-31120790),金额3291645.92元,税额427914.08元,价税合计3719560元;
你单位开具给中山市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73份(发票代码3200183130,发票号码20200074-20200078;发票代码3200203130,发票号码00117801-00117815,00128481-00128555;00157665-00157731,发票代码3200211130,发票号码06383677-06383766,06391007-06391047,31120791-31120846,31123498-31123515,31139852-31139939,31167074-31167091。其中作废9份,发票代码:3200203130,发票号码:00128482-00128485、00128487、00128514-00128515、00157685-00157686),金额45809254.76元,税额5955201.24元,价税合计51764456元。
你单位给上述两公司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7份,金额49100900.68元,税额6383115.32元,价税合计55484016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山市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控制的开票公司。开票资金流从中山市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转账至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然后由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转账至其委托的工程师个人账号,最后由工程师个人账号转账至中山市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卜秋月的个人账号,发现明显的资金回流计981万元。
(三)广东中山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相关材料佐证了你单位虚开发票、骗取“即征即退”税款的事实。
第一,中山税务局稽查局提供了中山公安局和中山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卜秋月的谈话笔录复印件。根据卜秋月供述:(1)仅利用李波身份证注册了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无实际软件开发。(2)在软件行业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注册软件公司,然后从香港购买PCB板,再购买软件烧录到PCB板上,这样加工后卖给中山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将多轴控制器组装完成后高价出口到香港。软件公司的优惠政策是即征即退,除去必征的税款后只需交很少的税,多轴控制器出口后还能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3) 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游企业”香港博盛公司,中山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的“下游企业”香港创鑫公司均为他们自己注册的企业。(4)中山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通过货款的形式将资金转到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资金通过对公美元帐户转到香港博盛公司,部分资金通过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方式转到威奥特员工的个人帐户。
第二,中山税务局稽查局提供了中山公安局和中山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最大股东沈全寿的谈话笔录复印件。根据沈全寿供述:(1)软件实际采购自深圳某个人,因为个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进项抵扣,所以注册了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以提供技术服务费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中山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用以抵扣税款。(2)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江苏,是因为江苏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监管没有那么严,如果在中山成立一家新的软件公司的话,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3)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其“进口供应商”香港博盛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是找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专用于报关进口。(4)沈全寿供述,在注册了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后,找公司员工及熟人提供银行账户,通过中山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汇款至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然后由江苏意帜云科技有限公司转到公司员工及熟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最后将款项汇回卜秋月或支付给深圳卖软件的那个人。
综上所述,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场所,未实缴注册资金,无研发人员及设备,支付的大额劳务费违背常理,开票资金存在回流,企业实际经营人不知道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涉嫌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追缴骗取的“即征即退”税款4502182.3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退税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你单位开具给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1130,发票号码06391048-06391065,31120775-31120790),金额3291645.92元,税额427914.08元,价税合计3719560元;你单位开具给中山市威奥特电子有限公司的4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3130,发票号码20200074-20200078;发票代码3200203130,发票号码00117801-00117815,00128481-00128555;00157665-00157731,发票代码3200211130,发票号码06383677-06383766,06391007-06391047,31120791-31120846,31123498-31123515,31139852-31139939,31167074-31167091。其中作废9份,发票代码:3200203130,发票号码:00128482-00128485、00128487、00128514-00128515、00157685-00157686),金额45809254.76元,税额5955201.24元,价税合计51764456元,合计开具发票份数507份,金额49100900.68元,税额6383115.32元,合计55484016元。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2023年7月25日
257_1691684405082.jpg
回复

使用道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