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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演艺人士财务管理计划(2)艺人工作室税务处理,奇葩税制下开盲盒的正确姿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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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7-17 10: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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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演艺人士财务管理计划(2)艺人工作室税务处理,奇葩税制下开盲盒的正确姿式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15 07:2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81410&idx=2&sn=dd32569cff65304def4df935b4e78e13&chksm=883ed1eebf4958f84a06ce51a520ef4e919123d21a7ced7cd79f109e51ae627128719d76445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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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初开盲盒
经过那么多次税务检查,闹出了那么多补税事件,艺人工作室到底还能不能用?如果能用,它的正确打开方式应该是什么?



先让我们读一篇上市公司公告:
《600715 文投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二次修订稿)》【2018.3.13】详细披露如下:

3、关于部分供应商与客户重合的情况说明
悦凯影视在财务核算时,对于艺人经纪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的界定,主要依据资金的收付款单位进行核算。根据悦凯影视、艺人/艺人工作室、客户之间签署的合同和对应的收付款模式,悦凯影视报告期内的艺人经纪业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悦凯影视、客户、艺人/艺人工作室签署三方经纪业务合同,该情况下由客户根据悦凯影视与艺人签署的经纪业务合同,以一定分配比例分别向悦凯影视和艺人支付艺人劳务或代言款项;
第(1)种情况下的合同形式(左图)及收付款形式(右图)




(2)悦凯影视直接与客户签署经纪业务合同,该情况下先由客户向悦凯影视支付全部艺人劳务或代言款项,悦凯影视再根据与艺人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与艺人进行结算;第(2)种情况下的合同形式(左图)及收付款形式(右图)




(3)艺人/艺人工作室直接与客户签署经纪业务合同,该情况下先由客户向艺人/艺人工作室支付劳务或代言款项,艺人/艺人工作室再根据与悦凯影视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与悦凯影视进行结算。第(3)种情况下的合同形式(左图)及收付款形式(右图)




悦凯影视对此类业务客户或供应商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公司、艺人/艺人工作室和客户之间合同的签署方式和收付款模式,未来不排除根据艺人经纪业务的交易实质对此类客户或供应商进行界定。
通过这篇公告,我们可以知道,工作室是艺人经营采用的主流方式,本身并没有问题,那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众多通过工作室偷税的事件呢?
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税制自身存在的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税政(立法)、征管(执法)、艺人(守法)三方来了个三角游戏。
02
黑山老妖
首先,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界定上存在模糊。让我们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这两项所得的定义: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就问一句,这个经营所得中的第2、4二项,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写清楚。
其次,核定征收政策成为地方争抢税源的擦边球。退一步,如果艺人成立了个人独资的个人工作室,那理应是经营所得中的“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这总没有争议了吧?先别急,这只是税政,这只是税务问题三角游戏中的一角,还有第二个角就是征管。毕竟,任何没有征管措施配合的税政,都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那是在遥远的200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本文的第七条,对那些不能准确计账的个独企业作了一个特殊的征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从本条的措辞上我们能够看出,财政部的意思是,你别以为你乱记账我就征不了你的税,告诉你,我可以核定。然而,白衣飘飘的财政部哪里想到,正是这一征管规定,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释放出了核定征收这个黑山老妖,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为税源争得头破血流的地方政府突然发现,不建账就可以核定征收?太好了,兄弟,来我这里注册有限合伙吧,能建账你也别建。只要你不建账,按照91号文,我就应该给你核定征收,咱俩都没毛病。至于核定征收率嘛,就定在“3.5%”好了。
实在不行,再退一步,你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在地方财政分成基础上给你一定奖励。总之呢,把税源留在我这儿吧。
这种打政策擦边球的方式由于操作简便,节税效果明显,加之大量无良中介的推广,一传十,十传百,税收洼地如雨后春笋一般长满神州大地。税源,也如“吸星大法”一般大量被吸进税收洼地的口袋。地方财政钱包鼓了起来,无良中介赚得盆满钵满,资本一边恣意割韭菜,一边不用承担纳税责任,皆大欢喜。
莺歌燕舞之下,惟有税法的刚性,被扔进了故纸堆。
第三、对现金的“强大”需求。
其实,利用“税收洼地”核定征收,打政策擦边球,实现低税负公转私,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何止是演艺行业,所有的行为均有类似的问题。让我们看几个不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告。
2021年11月16日晚间,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2018年6 月至 2019 年9 月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江苏慧博以咨询顾问采购形式,向寿光锐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作室、潍坊市安领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迈捷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支付了 422.53 万元咨询服务费,该等费用中,379.17万元最终实际支付给公司的 17 名员工作为其薪酬的一部分。上述3 家个人独资企业均已注销,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具体如下:


“发行人以咨询费的方式将422.53万元支付给 3 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又将相关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最终将款项支付给公司17 位员工。截至2019 年 10 月,上述税务筹划安排已不再实施。发薪结余资金43.36 万元已于 2021 年归还至发行人银行账户。在本次申报报表中,2018年至 2019 年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的薪酬已在2018 年和 2019 年重分类至职工薪酬,结余资金43.36 万元已在 2018 年和2019 年由主营业务成本调至其他应收款。”
通过上述公告我们发现,原来高管偷逃个税,也是用的个独核定这招。别着急,其实经营利润也有用这招的,比如下边这家:
“天津戴卡和广州戴得虽然受同一自然人控制,但天津戴卡还有其他外部股东,内部制度较多,流程较为复杂,部分事务处理效率较低,通过贸易企业方便费用支出。”
“报告期,与发行人进行结算的五家贸易企业,是天津戴卡及其股东出于税务筹划及内部经营管理等需要专门设立,仅与发行人开展业务,发行人为相关贸易企业唯一的供应商,天津戴卡为其唯一的客户。个人独资企业在一定贸易规模下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为控制单个企业的交易额度,因此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存在同时指定多个贸易企业与发行人结算的情况。”
以上内容出自金钟股份(A20360.SZ)2021年3月23日发布的公告。这里并不涉及给个人支付款项,但依然用的是个独核定征收,公告说得再明白不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低税负套现。如果你还不过瘾,再给你看另一个公告:
锦富技术(300128.SZ)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拟作价80000万元收购久泰精密(标的)72%股权——即,以发行股份(33,600万元)方式受让宁欣持有的久泰精密42%股权,以支付现金(22400万元)方式受让永新嘉辰持有的久泰精密28%股权,在此次收购交易前夕,久泰精密的100%出资自然人宁欣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和8月11日,分两次将标的公司合计28%股权作价共5320万元转让给实控人宁欣控制的合伙主体——永新嘉辰。公司称,系为了税收筹划的需要,交易对方宁欣与其母亲刘淑贞共同出资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设立了永新嘉辰(合伙企业,于2020年7月14日成立),作为本次交易收取现金对价主体。
这次是股权转让,主体也换成了有限合伙,但是目标指向依然非常清晰——税收洼地,核定征收。
演艺人士、高管工资、日常采购、股权转让,其实还有很多方面,矛头共同指向税收洼地核定征收。明眼人早就看穿,核心目的——公转私!
笔者多次提到,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相辅相成,此消彼涨,任何一种割裂二者的说法都是耍流氓。近年来,随着税源争夺愈演愈烈,个人所得税里的一些不合理或不明确的点就成了各地打擦边球的突破口。利用个独、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实现低税负公转私,只要现金在手,什么难题都解决了,这就是问题的根源。
也就是说,税收洼地,核定征收,已经成了一些“富有人群”一边大口吃肉,一边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帮凶。当然,演艺人士就是这些“富有人群”中的一员。
03
正确姿势
个人工作室在税务上的正确打开姿势是酱子滴:
第一,谁是纳税人?
很多税筹“大师”会告诉艺人,个人工作室核定征收以后,找个时机注销,死无结证,神鬼不知,岂不快哉。这个说辞不仅能忽悠艺人,连很多专业财务工作者都会信以为真。但“大师”自己可能都不清楚,个人独资类工作室本身并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是的,真正的纳税人是艺人本身。
工作室是不是注销,与艺人是不是还会被追缴税款,毛线关系都没有。因为工作室根本就不是个税纳税人,艺人本身才是!跑了庙跑不了和尚,你分与不分,税就在那里,不多不少。你销与不销,人就在那里,不离不弃。
第二,查账征收下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方式。
前文说到的《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还讲过:“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端:1.片酬收入;2.广告收入;3.带货收入;4.投资收入;5.赔偿收入;6.版税收入;7.演唱会/商演收入;8.幕后工作收入(例如监制、艺术总监)等
支出端:1.经纪公司分成;2.公关费用;3.粉丝费用;4.服装费用;5.专职服务团队;6.外包服务团队;7.差旅费用;8.汽车消费;9.各类保险;10、日常宣传、专项(演出的影视剧、演唱会等专项)宣传;11、居间费;12、礼品定制等。
也就是说,艺人的全部收入减去全部支出后的余额来计算个税的,让我们盘点一下艺人的收入与支出。在前面的文章里我们讲过,不是所有的艺人都有这么高的收入的,对很多进取型和专业型艺人来说,收入扣掉成本费用支出后剩余的也不见得是什么天文数字。即使是查账征收,也不见得有多高的税。
第三,个人工作室存在的问题。
虽然个人工作室对于套现是有一定好处的,但现金这东西,也不是越多越好,对于经营型艺人、资本型艺人来说,就是有限公司更好些。毕竟这两个群体更关注的“体系”和“控制”,只有通过有限公司控股结构才能有效实现。
总结一下:
第一,艺人工作室还是可以用的,只是核定征收已经不可能。
第二,艺人工作室是要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个税纳税人并不是工作室,而是艺人本人,这点非常重要。
第三,哪怕仅是个工作室,也需要有专业人士管理,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后,不代表税一定很高。
第四,工作室更多适用于进取型艺人和专业型艺人,简单便捷,有利变现。
第五,对于经营型艺人和资本型艺人,工作室存在诸多问题,有限公司更为有利。
亲,你懂了吗?
还是那句话,艺人的税务问题与大多数高净值人士并无二致。
  来源:法税合规领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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