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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某快手个体工商户电商被查案例

匿名  发表于 2023-7-11 09:30:20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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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某快手个体工商户电商被查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10 18:3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229&idx=1&sn=8cef2d04e268a0fbdf144d153c5bf065&chksm=8c0a196bbb7d907dbc61a901a1d3fd5bfc0f98f13d25f2465c61544c37484809100b98e414e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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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快手个体工商户电商被查案例
徐某系快手平台注册个体工商户。2023-06-28制作的***税稽三罚[2023]25号文书显示税务检查情况:
一、处罚事由
检查组对徐***经营期网店期间收入、成本费用及所得情况进行了核实:
1.经营收入方面
检查组通过“***”快手小店后台-账户资金-货款账单统计模块,提取了该网店成立以来全部的销货及收款记录,并进行了数据汇总统计。
依据快手小店平台规则,快手平台销售货物结算时间为销售完成(客户确认收货、系统自动确认收货或交易纠纷处理完毕)后7日,因此收入所属期应为平台结算日前7日
依据上述规则,经统计“***”快手小店2019年度销售75893单,销售收入1473646.30元(含税);2020年度销售2972417单,销售收入70414701.28元(含税);2021年度销售2680999单,销售收入64658333.84元(含税),各期销售收入情况详见《***快手小店(店铺ID251***66)销售自营货物结算情况统计》。
2.成本费用方面
检查组向你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稽三税通 〔2022〕1006 号),责成提供经营快手小店期间各年度的成本、费用情况及相应凭证。徐***经营过程中未设置账簿,有关成本费用资料已残缺不全,仅能提供部分成本费用资料。经审核,其提供的各期销货成本没有明确证据,员工工资、物流费用、推广费用等仅能提供统计表格且无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故对于该单位提供的成本费用资料检查组无法核实并确认其真实性
检查组认为,鉴于徐***经营期间的成本资料、费用凭证等现已残缺不全,难以查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对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予以核定征收
检查组另查明,徐***2019年-2021年取得快手官方提供的活动奖励金,已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徐***在上述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中,仅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不申报经营所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
综合上述情况,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但该纳税人均未申报缴纳,应予追缴。
3.证据
(1)该网店后台导出货款账单收款明细(电子数据);(2)该网店销售自营货物结算情况统计表;(3)快手小店结算规则截图;(4)***税稽三税通 〔2022〕1006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5)纳税人提供的情况说明;(6)徐***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7)徐***综合所得申报记录。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三、处罚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徐***经营网店取得应税销售额,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对徐***不缴的2019-2021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追缴其不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对已预缴的增值税792200元拟处不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75320元(792200*60%),对未预缴的增值税677456.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437.96元拟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677456.06元、51437.96元,合计728894.02元(475320+677456.06+51437.96)。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徐***2019年起个人所得税申报中仅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但隐匿经营网店取得的经营所得、少记收入的行为构成偷税,对徐***少缴的2019-2021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530.53元、1640388.96元、1502944.73元,拟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530.53元、1640388.96元、1502944.73元,合计3152864.22元。
税舟后语:
活动奖励资金是什么内容?一般来说,如果是参与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奖励,且与销售额相挂钩的,是否属于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涉及个人所得的所得定性问题。当然,还有其他方面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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