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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执行《内蒙古国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5〕1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内劳社[2005]6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已编印出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药品目录》在原《药品目录》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新目录涉及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切身利益,各定点机构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医药人员进行培训学习,认真掌握目录内药品使用范围,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新版《药品目录》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的药品目录停止使用,各定点机构要及时做好新药品目录中药品名称商品名、化学名和异名等的对应工作及使用范围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维护工作。
三、为保证参保人员用药,各定点机构的西药、中成药综合备药率不低于85%。年内医保部门对各定点机构新药品目录的备药情况进行检查。
四、新版《药品目录》中备注栏中限制支付范围的药品,各定点机构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应严格根据参保患者临床情况认真把握,标“△”的药品只限门诊使用并由个人帐户支付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标“限特殊病种或出现特殊病症”时使用的药品及“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制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相应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以及使用新《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进行认真遴选,并由科主任、医保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五、新《药品目录》中备注栏标“◇”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临床执业医师可根据参保患者病情合理选择,“限工伤保险”用药的药品,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六、新《药品目录》中甲类药、乙类药的支付比例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呼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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