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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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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11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6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7〕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64号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0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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