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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主动全额补扣补缴税款,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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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主动全额补扣补缴税款,不予行政处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2 12:0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9262&idx=1&sn=3d8c92ea416e6f0570ead80cdbf39abc&chksm=9744035ca0338a4ad00f24bd67817a7e516aa9536923b1a264495d5067e001d75b435da29251#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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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普税一稽 罚 〔2021〕 *号
案件名称 普洱***民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伪造账簿和记账凭证的手段--设立“两套账”、对内对外采用不同会计账簿隐匿收入,造成少缴税款2,916,228.32元。
2.2015年为股东分配利润3,500,000.00元,未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700,000.00(3,500,000.00×20%)元。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普洱***民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530***37498J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处罚结果
1.决定对你公司所偷税款2,916,228.32元(营业税739,435.09 +增值税1,511,969.65 +企业所得税495,750.75+城市维护建设税157,598.33 +印花税11,474.50),处予1倍的罚款,即罚款2,916,228.32元(2,916,228.32×1)。
2.鉴于在本次检查过程中,你公司能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并于2021年4月15日主动申报补缴税款2,692,444.23元,主动全额补扣补缴了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700,000.00元。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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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从日期上看,该企业应该是在立案检查后补缴的税款,很少看到这样的案例,原本属于征管法69条处罚范围的违法行为,因及时补缴税款而适用行政处罚法中“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规定,而被免于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轻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难以量化,在于当地执法人员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此案可以看出,该地的执法尺度是比较宽松的。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晶晶亮做学习笔记
图书推荐:通读《税务稽查实务轻松入门》一书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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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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