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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财务总监联系虚开普票,后补缴并合规整改,不予起诉

匿名  发表于 2023-3-24 13:10:0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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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财务总监联系虚开普票,后补缴并合规整改,不予起诉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3 14:3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8134&idx=1&sn=d0d9371cd9087e17008c395b259c7388&chksm=8c0a15a0bb7d9cb64df4da947523559339db4feec8f42252958ae4a83c77323f8ab040d1f2c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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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2〕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31970********,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贵州省盘州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总监杨某某,为**公司少缴纳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价税合计1846860元,**公司抵扣企业所得税税款167694.86元。2021年12月7日,**公司补缴税款167694.86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且进行财务专项合规建设,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考察、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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