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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认定为虚开还需严谨

匿名  发表于 2023-3-17 12:01:00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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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认定为虚开还需严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6 22: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874&idx=1&sn=437a22dbae8353384649ea92a7a60a47&chksm=8c0a12a4bb7d9bb205b4e5a14271568354255e8555086338f4e8dac5b7c6b0f9e697e770d92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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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认定虚开还需严谨
看了两份处理决定书的案例,基本情节相仿,处理结果一样,但仔细分析感觉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
1.案例A:税务机关对某商贸公司稽查,查实注册地址虚假(有人证证实该地址无此公司办公)。已认定为非正常户。拨打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停机,财务负责人电话回复:不是该公司财务人员,且不知道你单位。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填报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银行工作人员均表示账号不存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直未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财务报表。
据此,从文书上来看,税务机关直接判定,该公司与某园林公司等18户企业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开具发票(价税合计714万元)的行为,属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2.案例B:税务机关对某建材有限公司稽查,查实注册地址虚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登记的房产主人实际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实地核查未在该地址经营)。已认定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电话停机,财务负责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检查人员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填报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银行工作人员均表示账号不存在。
至此,从文书上看与案例A基本相仿,但B案中显示,该案件是受票方某农场所在地的审计局在对该农场的农田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虚开发票行为,并移送当地税务机关,再按规定渠道将线索移送,由此证实未发生交易资金往来和业务虚假。最后税务机关判定,该公司与某农场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开具发票(价税合计62万元)的行为,属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3.处理决定:两个案例均按照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暂不作税务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样的处理决定符合现行规定,如果后续司法机关认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4.之所以对两个案例放在一起对比,主要是觉得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对于案例B,有受票方审计局的移送材料和当地税务机关的核实情况说明,由此认定虚开发票,结合稽查核查结果,判定属于虚开的结论符合逻辑。
但对于案例A,只有开票方的核查结果的情况下就认定虚开,笔者认为是缺少一个环节的:应当需要向受票方税务机关发起协查,由受票方税务机关核查受票方情况,如果反馈结果证实了虚开,那么最后作出虚开的结论就证据比较充分了。从文书反映的核查情况来看,应当认定为异常凭证,尚不足以认定为虚开。
当然,这是从决定书文书的描述来看,文书外的实际情况是否是已经经过协查并反映出证实虚开的结论,不得而知。如果实际已经做了协查,并取得了协查结果,仅仅是没有反映,那就是属于文书书写的不严谨,假如说该公司仅就该决定书提起异议,税务机关是存在认定结果依据不充分的缺陷。而且,还应当看到,严格来说,即使如此认定之后,还是需要协查移送。当然这是后续的工作,文书中就不会反映。因此,执行文书还是需要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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