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电商平台对接收款和结算的电子账户被税务稽查,发现问题:
一是隐匿经营收入,逃避缴纳以收入为计税基础的税费。
二是通过某电子账户对实务中无法取得有效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支出进项支付,也不予入账,即坐收坐支。
三是投资人成立文化传媒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向该公司开具小规模纳税人“网络直播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目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解决部分费用无发票列支问题。这虽然不符合税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对于真实的支出又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如何办?是个问题。这里隐含着原始的“追缴上方税”的思维。另一方面是筹划利用税负差少缴所得税。这是属于明显的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儿,一经证实,自然坐实偷税和涉嫌虚开的事。自然,案件中用于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扣除。
四是利用经营用的电子账户的结余资金,为投资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该公司自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最后,少缴税款被按偷税处罚;未扣缴个税按行为处罚。
启示:1)对公结算的电子账户的流水隐瞒一部分,不全部入账,一旦被查并发现账户,就会被翻个底朝天。这应该有充分的认知。说到这里,有的人可能会对这样的情况又要靠上“金.四”之类的电商数据实时传输给税局的税务稽查无所不能的说辞。这是夸大其辞了。。。
2)同一或者有特殊关联关系的人,既设立企业,又设立个体户,本身如果各自独立运行,互不交集,是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但如果两者交集,特别是牵涉到发票之后,这些交集的业务和发票就很难说清楚了,很容易就是被认定为违法或违规行为。这样的税收筹划至少显得太直接,有点挑战检查人员底线的味道。凡事不可太过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