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不复杂,也是日常很多见的情形:旧机动车交易企业以没有经营为由,税收进行零申报。结果呢,有一辆二手车以个人名义收进,并销售给他人。进出款项都是通过个人银行卡等。实践中,这种个人介绍业务,收取差价的情形发生还是比较常见的,但遇到需要正规渠道处理就会显得有点复杂了。撇开对这个案件的定性问题(金额微小,讨论没啥意义),最后对隐匿销售、不申报这一业务行为,作了两个处罚:少缴企业所得税9.54元为偷税,处0.52倍罚款4.77元;增值税调整后仍然属于免税。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并处1,000元的罚款。同时既有偷税处罚,又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妥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