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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7]23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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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708/t28655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7]236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7]23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36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送: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扶贫办,总参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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